鲁网11月6日讯 有着大学文化、案发时系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并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日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庭宣判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9月,被告人池某以其妻子黄某及亲属陈某的名义从张某处购买了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厂房,约定价款2700万元。合同生效后,张某将该厂房交付给池某使用,池某向张某支付了部分价款后未能及时支付剩余价款。张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一审判决被告黄某、陈某、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转让款利息112万余元。一审判决于2016年12月24日生效后,被告人未能履行。原告张某向开发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开发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的房屋一套,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在此情况下,池某作为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5月1日雇佣10余台大货车,将该公司的机床设备和制作金属模具的原材料予以转移,并由其支付运输费用20余万元,且使用虚假身份证逃避法院执行。
开发区法院认为池某的行为已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遂依法以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此时,池某为躲避法院执行,则冒充李良坤的身份在大连和重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池某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10月19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转移财产并支付20万元的运输费用,且隐匿身份,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提供财产用于清偿所欠债务,案件审理期间又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并积极缴纳罚金,开发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