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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做实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2018-09-30 11:05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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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枫桥经验指导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实践,强化社区矫正的改造教育功能,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鲁网9月30日讯 枫桥经验的创立、发展和成熟运行,是我国刑事政策理论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的写照,为中国特色刑事政策理论提供了丰富的乡土资源和实证素材。用枫桥经验指导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实践,强化社区矫正的改造教育功能,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在此,结合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对社区矫正及对其进行检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枫桥经验的形成和发展与改造人、教育人的社会治理实践密切相关,它所体现出的是一种治本安全观。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也是要更好地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样是对治本安全观的体现和实践。可见,社区矫正制度价值和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是高度契合的。因此,以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对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深入审视,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理念上的偏差。“重监管轻矫治”现象仍然存在。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经常发现相当部分工作人员主要考虑如何把社区服刑人员“管得住、不出事、跑不掉”,对于如何推动更好地开展矫治改造工作考虑不多,这对促进改造和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是不利的。(2)矫治改造措施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制度设置了很多配套的矫治改造内容,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但这些关于矫治改造的规定,在实践中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3)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能否将社区服刑人员真正地改造好,向社会输出合格公民,关系着全社会的安全、稳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重视监管活动监督,对矫治改造关注不够。与司法行政机关往往侧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样,长期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也往往更侧重于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而对改造矫治工作的关注不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所以更侧重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原因主要在于有的人简单地认为,保证不出问题、不脱管、不漏管就是守住了职责底线,而积极推动矫治改造工作所要面临的难度不仅要大很多,且短时期很难见效。

  监督方式和内容表面化。当前,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侧重于定期的常态监督,如每隔一段时间开展一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考察等,这种监督方式接触面小,获取信息渠道窄,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改造教育方面问题的外在表现不明显,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很难通过一般的监督方式发现。另外,闭门监督、坐堂办案的监督方式也局限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视野。

  对权利保障关注不足。受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对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的关注不足。

  以枫桥经验为指导构建治本监督模式

  转变理念,更加重视对改造教育的检察监督。应当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在改造、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方面的正确理念,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高度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以枫桥经验体现出的以人为本、注重改造教育的精神为指导,以理念的转变带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的转变。要坚持以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为监督导向,在重视对监管活动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改造、教育的检察监督。

  丰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根据不同的需要,充分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来实现监督效果。在监督方式上,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从表面监督到嵌入式监督的转变。为克服外围监督表面化、形式化的局限,可以成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打破信息壁垒,增强监督深度。依托检察官办公室,能及时、便捷地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要实现从静态监督到动态监督的转变。改变以前坐办公室监督的做法,以机动灵活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或者专项巡回检察,并充分利用智慧检察平台,促进实现监督的动态化和常态化。同时,还要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对于过去关注不多的入矫、解矫程序、审前社会调查等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

  更加注重权利司法保障。要始终坚持站在促进人的发展角度和社会安全的高度去思考和推动如何改造人、教育人,注重人权司法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法律、秩序带来的尊严和价值,坚决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针对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可提出监督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籍社区服刑人员在传统节假日期间外出探亲,并逐步探索请假奖励制度。针对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长时间不开展报请减刑工作的情况,可监督纠正不利于激励和改造、限制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错误做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相关减刑的法律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减刑工作。另外,应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流于形式、不开展就业培训等问题进行监督。

  综上,笔者认为以枫桥经验为指导,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关键就是要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根据评价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考察重心将是社区矫正效果,如再犯罪率、社会危险性指数、社会关系修复指数等因素,以此来引导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同时,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也将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供科学依据。另外,考虑到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构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集思广益,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去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项目,保证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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