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1日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与缺位的社会诚信体系矛盾愈加凸显,“利益至上”的观念冲淡了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社会普遍道德约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信问题尤其严重,比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等。当事人违信诉讼行为正在考验着各项民事诉讼原则与制度,侵蚀着民事诉讼的价值根基。因此,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被引入民事诉讼法,为判断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否善意提供标准与尺度,这对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是伦理性和抽象性规则,在缺乏具体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仅具有一定的教化和宣示作用。因此,为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原则,需要着力构建具体的违信惩戒和追责机制,增加当事人的违信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这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的要求意义重大。对于出台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应重点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构建违信惩戒机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违信诉讼行为亵渎司法权威,应当依法严惩,增加其违信成本。第一,建构强制措施惩戒制度。允许法官在法定罚款幅度与拘留期限范围内,根据当事人违信诉讼行为的恶劣程度等情形决定具体的惩罚方案。第二,强力实施联合信用惩戒。联合国家发改委等单位构建信用惩戒网络,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违信诉讼行为惩戒体系。
二要构建违信追责机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违信诉讼行为还会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追究其违信责任,补偿其他当事人的损失。第一,落实责任费用转移机制。无论裁判结果如何,当事人都应承担因其违信诉讼行为而使其他当事人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严格追究违信诉讼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若当事人违信诉讼行为造成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事司法作为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一环,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助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通过构建违信惩戒和追责机制,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可以实现在民事诉讼中弘扬社会主义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