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普法专栏 > 正文

山东构建新型家事审判程序

2018-09-18 17: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等家事审判辅助人,相关人选应由司法、教育、妇联、团委、社工团体或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人民法院选聘,并建立名册。

 

  鲁网9月18日讯 为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构建新型家事审判程序,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共30条,分别从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审判原则、家事审判辅助人制度、诉前调解、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特殊审判规程、财产申报制度、感情冷静期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这标志着山东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步入规范化轨道。

  《规程》明确,家事案件审判要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原则,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参与、专业介入”的工作机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包括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等家事审判辅助人,相关人选应由司法、教育、妇联、团委、社工团体或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人民法院选聘,并建立名册。

  《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除仅要求确认身份关系,利用调解拖延时间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不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外,原则上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判。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日。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经诉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登记立案,转入审判程序。

  《规程》强调,家事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先进行听证。


初审编辑:李瑶瑶
分享到:
./W02018091863587579330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