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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借款本息不依法缴纳所得税

2018-09-13 11:07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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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向欠缴税款的侯某追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相关税款的滞纳金、罚款共计9.3万余元。

 

  鲁网9月13日讯 近日,刚刚完成机构改革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函复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称根据该院2017年12月发出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向欠缴税款的侯某追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相关税款的滞纳金、罚款共计9.3万余元。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建议税务机关依法向获得利息收入的自然人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公益诉讼案。

  2017年7月,渝中区检察院在依法审查法院执行案卷时发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权人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到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全额交付侯某。凭着职业敏感性,检察官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侯某很可能没有缴纳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立案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原渝中区地税局查询侯某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另一方面向原重庆市地税局书面询问本案所述情形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税款。原重庆市地税局明确函复称本案所述情形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渝中区地税局也出具证明证实侯某未就该笔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渝中区检察院遂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制作检察建议书,送达给原重庆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建议该局依法对侯某的这笔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

  收到检察建议后,原重庆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先后3次到渝中区检察院进行沟通,稽查科负责人持续向检察机关通报该案处理情况。在无法联系到侯某本人且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侯某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情况及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经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日前,侯某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被追缴入库。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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