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迎来第七次修改。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6月29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本轮个税法修改,被称为我国个税历史上的根本性变革。本报特辟专栏,围绕此次个税法修改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难点,进行专题报道。
□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个税法修改的靴子,终于落地。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9日,修正案草案开始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短短一天时间,征求意见数就突破了两万条。
个税改革一直是牵动各方神经的话题,每次个税法修改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1年个税法第六次修改征求意见时,就曾引起社会广泛的参与和讨论,不但创下首日收到超10万条意见的纪录,还创下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一个多月时间征求的意见超过23万条。可以预见,此次被业内人士誉为“大修”的第七次个税法修改刷新这一纪录,只是时间的问题。
“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能力体系的核心,折射的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和民主法治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第七次个税改革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事件,具有历史意义。“这不仅仅是多交税或少交税的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收入分配问题。作为最重要的直接税的个税改革必然会带来公民纳税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增强,由此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度会提升,会更多地参与到公共治理和法治建设中来,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现代国家治理,这才是个税改革最重要的意义。”
个税改革将带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我国从2003年起着手谋划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一直进展缓慢,历次个税法修改的重点也依然停留在基本减除费用即俗称的起征点上。但与前六次个税法修改不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个税法修改是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尤其是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改革总体上将使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人民群众享受“改革红利”。
对于此次个税改革,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用了“突破”一词。刘剑文认为,个税改革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调整个税可以解决收入不公问题。“个税改革实行一个理念叫追求公平,对不同收入群体扣税方案不同,收入高的多征税,收入少的少征税。但目前对于很多高收入的群体,个税并没有发挥出作用。所以,应当建立一种限高调低、平衡收益分配的科学综合所得税个税征收体制。”二是强调良法善治就要有一个比较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个税制度理应朝着现代税收财政制度方向迈进。三是个税改革过程中必然要带有民生的内容,个税制度可以体现出国家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关怀。
在施正文看来,现行个税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平性不够,除了税率结构不够合理外,特别是费用扣除上“一刀切”,过于简单化,不考虑纳税人的个人具体情况,也不体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性,导致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人性化不够。
施正文指出,这次个税法修改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变革,重要的修改涉及三个重要内容,最大的变化就是课税模式由分类转变为综合,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这个模式下对税率级距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此外,综合申报和汇算清缴也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税率、税基和征管这三个最基本的税制要素,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可以说是对个税税制的重构与重塑。
个税改革是无法一步到位的
在积极肯定此次个税改革进步意义的同时,专家们也强调指出,个税改革是无法一步到位的,有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
“我们现在先要解决主要矛盾,回应目前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但也不要对个税法修改赋予过多超出它本身的意义,不要对个税功能看得过重。个税法修改的目标就是实现公平,通过修法朝着公平的目标前进。这既是理想,也是现实。”刘剑文指出,对此次个税法修改,不要高估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某一个特定阶段的改革都有其特定的历史任务,此次个税改革,主要就是要解决公平的问题以及完善税制、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施正文认为,作为破冰之旅,此次个税改革确实迈出了关键一步,但并没有穷尽改革,尚没有达到成熟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还有很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比如,这次税改仍然是小综合,只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类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劳动所得等仍然没有纳入综合征税,资本所得的改革尚没有触及。只是对综合所得的税率级距进行了小幅度调整,对目前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没有进行必要的下调。未来的个税改革,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伴随征管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把更多的所得都纳入进来,“理想的状态就是,从税制模式上将更多的所得都纳入,除了资本利得实行分类征收外,其他的所得都应实行综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