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销毁走私废旧衣物新华社发(毛思倩摄)
垃圾分类、洋垃圾、垃圾围村等问题的破解意义重大。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结合调研情况认为,除加大财政投入外,找准症结,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是关键。
“分类回收绝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规划好的垃圾存放地点,大家不按照规定去做,市委市政府免费交给各个单位的垃圾处理箱,包括处理垃圾的设施,没有人用,就在那儿扔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志贤在实际调研中感受到,报告提出的“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推行起来非常难。
“现在许多地方虽然采取了分类回收的办法,但实际运行中效果并不理想,有的甚至是形同虚设。这些地方虽然也搞分类回收,但是粗放式的,只摆了两三个垃圾桶,写着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等,但什么是可回收物,许多人说不清楚,于是又回到了随手乱扔的原点。”韩晓武委员说,“分类回收绝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要努力建立一个立足于分类收集基础上的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做好垃圾回收和利用的结合。”
目前,我国的垃圾回收多是混合收集,收集之后运至中转站,再运至处理场,从而导致许多可利用的物资和有毒有害物一起混入垃圾中,加大了废品回收的成本和难度,降低了效率。韩晓武委员说,这种收集形式导致垃圾中的有机物含量增多、水分增多、成分更复杂,造成焚烧处理热值低,堆肥处理产品质量差,填埋处理污染大等问题。
王毅委员认为,利益纠葛给垃圾分类减量带来很大阻力。我国城市垃圾清运主要由隶属于住建部的环卫部门负责,尚未市场化,而再生资源回收由商务部、供销社等管理的回收企业以及分散的个体回收者承担,完全市场化。两套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将直接导致进入环卫末端处置系统的垃圾量减少,影响环卫企业的利润,这给垃圾分类减量带来很大阻力。
他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垃圾分类方法和考核标准,根据全国不同城市的发展阶段和特点组织开展一批试点,对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特别是饮料包装、特种包装物的押金制,有关行业或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进行先行先试,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积累有益经验。
垃圾分类起源于瑞典,经过30年左右的时间才养成了好习惯。徐显明委员建议总结瑞典经验,重罚违反规定者。“在瑞典,只要被监督发现垃圾倒得不对,被处罚的克朗是非常高的,倒错一次垃圾很可能要付5000克朗。人怕罚才慢慢养成了习惯。在我们的措施里,如果重罚这项跟不上,只是号召和教育,我认为这个习惯难以养成。”徐显明委员说。
“减量化是农村固体废物治理的方向”
报告显示,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目前已排查出2.7万多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完成了20%的整治任务。
黄志贤委员围绕垃圾处理工作到农村调研和考察时,看到了整治成果,也发现了问题:“地方财政给了钱,地方政府也很支持,也划了区域,做了许多垃圾处理的工作,但农民没有按照规定去做,随意地堆放,造成环境污染。这项工作难度确实很大,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努力。”
“农村和城市垃圾的形成和处理方式是不太一样的,一是环境容量,农村是大于城市的。二是收集成本过高,因为人口分散,如果连这些有机物或者易腐败的垃圾都收集的话,成本就太高了,它又不同于城市垃圾的处理方向。”汪鸿雁委员认为,减量化是农村固体废物治理的方向。
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雪在调研中发现,现在的乡下新房满村,但不协调的是,没有上下水系统,村里也没有污水的收集管网,有的村子污水四溢,垃圾随地丢弃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杨晓雪代表认为,不仅要从环境保护方面考虑解决办法,还应该从加强村庄规划着手,加大对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投入,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建立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
“明确洋垃圾内涵,提升禁令精准性”
2017年7月18日,我国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初开始实施。该方案禁止四类固体废物进口,即生活来源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纺织废料及钒渣。
王毅委员认为,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能有效切断一些“散乱污”企业的原料供给,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采取“一刀切”方式,全面禁止固体废物或废旧资源进口,包括洋垃圾的定义等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王毅委员说,我国禁止天然林采伐,木材资源有限,目前国内制浆量远远不能满足造纸需要,特别是新闻纸,大量造纸原浆来自国际市场。如果完全禁止废纸进口,将造成原浆进口的增加和相关纸张价格上涨,既不利于我国生态保护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也有可能使国内草浆造纸业复苏,并造成潜在污染隐患。
为此,他建议对于极具稀缺性、可获得性比较差,且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尽可能将其放在限制进口或非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名录之中,而不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对其规制性固废主要通过严格标准来实现。此外,他还建议在政策和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洋垃圾、固体废物的概念内涵。对于有些含杂量很低、具有较高再利用价值、对我国资源有良好补给作用,且进口后回收再利用过程产生的环境污染低或易处理的“固体废物”,建议定义为“再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