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洪旭视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近年来,烟台市司法局从创新社会治理入手,积极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探索出一条具有烟台特色的“调保结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时光听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
为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组建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其特点:
独立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挂靠或隶属政府任何部门,独立于纠纷当事双方,调解过程完全由社会力量主导,政府行政机构只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从而保障了医调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消除了医患双方对医调工作的猜疑。
专业性。根据法院、检察院、卫计委、司法行政等部门推荐,择优聘任素质高、业务强的退休人员担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同时建立由190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学专家库和由31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疗专家组成的医学专家库,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和医学支持。
公益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拨付150余万元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补贴经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不受纠纷双方任何一方约束,调解纠纷不受经济利益驱使,实现了真正意义的“第三方调解”。
共保性。印发《烟台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烟台市医疗纠纷处置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服务事宜。共保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理赔中心,指派理赔人员参与调解全过程。医疗纠纷发生后,理赔人员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达成调解协议后,主承保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赔付,实现了医疗纠纷快速有效化解。
在医疗责任保险运行机制中,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保险理赔人员参与医患双方调解,保险机构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案件,主承保保险机构将全程参与,并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理赔依据缮制赔案并支付赔款;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保险人将依据有关鉴定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支付赔款。主承保保险公司收到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的索赔材料后,赔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5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赔付。
烟台市县两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待医疗纠纷咨询案件3900余起,受理2100余起,调解成功1680余起,赔付患者金额达2648万元,调解协议履行率达到100%,未发生一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中央综治办、司法部以及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