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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策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几点思考

2018-05-30 14: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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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是党中央审时度势、针对改革开放近40年给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带来的变化、结合国际国内大格局的变化发展形势、呼应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热切期盼所作出的及时精准的政治判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认清形势,深入思考,积极应对。

  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1.法院履职的标准要更高。“美好生活需要”预示着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更高、更深、更广。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法治、司法的需求标准会更高。人民法院理当要顺应这些时代需求,把提高工作标杆、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本领、提高司法为民便民水平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否则就会落后于时代。

  2.法院履职的力度要更大。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今后我国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这个判断,着力在改进不充分发展上加大司法履职的力度,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全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数字经济等方面主动作为、全面作为、善做善成、注重实效。

  3.法院履职的空间要更广。人民法院要在解决不平衡发展上发挥特有的司法功能作用,注重解决经济发展中各种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和纠葛,协调、促进经济社会高速健康有序发展。要立足办案、延伸服务,既要在“做大蛋糕”上添砖加瓦,又要在“分好蛋糕”上精雕细琢,着力在提升司法服务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上寻求突破,真正为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积极作为、全面奉献。

  人民法院工作应主动策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

  1.主动策应是人民司法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符合法院作为政法机关是党的“刀把子”的特有政治地位的本质特征和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党的忠诚卫士,主动策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政治、思想、行动自觉。同时,要自觉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把群众路线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确保法院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2.主动策应是法院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主动适应转变,有效应对诉讼案件激增态势,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简化民商事裁判文书。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落实院长、庭长办案机制,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推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办理,推动审判提质增效。

  3.主动策应是法院的发展属性所决定的,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的根本要求。当前,法院系统存在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这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法院系统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我们要针对不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问题,坚持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导向意识,在主动策应上多谋划、多创新。要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基础上,推进内设机构相应调整;要在内设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实现司法行政人员优化;要完善诉讼制度机制,提升应对多元司法需求的适应性、有效性;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各项举措,做到权责利的科学统一。

  人民法院工作应如何主动策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

  1.要发挥好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并重的司法服务功能。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牢记政治责任,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为加快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要发挥好依法办案定分止争与有效实现公平正义并重的司法价值功能。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能就是依法裁判、公正司法,就是要通过依法办案,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下,法院要竭力避免出现“为调而调、久调不决”的现象,我们必须将定分止争与实现公平正义有机结合起来。

  3.要发挥好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司法调节功能。道德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是法律的基础和有益补充。法官在依法办案时一定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在办理特殊社会主体案件时,要发挥好法治的强制功能和德治的教化功能。要强化利益衡平机制的运用。此外,对一些涉及道德伦理、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进行评议,力求居中裁判衡平好各方当事人利益。

  4.发挥好公民、法人和各类主体权益保护与行为规范引导并重的司法治理功能。要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引导各类主体遵守经济、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则,要严肃制裁各类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用生动形象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切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为公众旁听法院审判、了解法院工作、参与司法活动、接受法治教育创造条件。要通过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形成人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和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5.要发挥好统筹当前与稳定预期并重的司法宣示教化功能。当前,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立足审判职能统筹推进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权司法保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要主动回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及时完善相关司法政策,出台司法指导意见,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促进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江苏泰州中院正在开展的“保安商环境,促企业家精神迸发;保交易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力迸发”的“双保双促”活动就是一个生动实践。通过扎实有效的举措,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预期,让企业家“有恒产者有恒心”,让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

  (作者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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