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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彰显现代司法文明

2019-07-25 16:28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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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成效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今年最高检的两会工作报告,专门提出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张军检察长在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着重强调,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视,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体现。

  一、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成效

  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修订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着力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突出问题。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各地检察机关也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共同会签实施细则,构建律师执业权益配套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12309规范化建设,着力方便律师执业。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对律师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均已取消安检,律师持其本人有效执业证件即可进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在取消安检的基础上,设置了专门的律师绿色通道、专门的律师会谈室,极大地方便了律师执业和控告申诉。

  (二)借力互联网+检察,着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打造律师预约接待信息平台,实现律师预约阅卷、预约会见和听取意见“手指点击”即可完成,阅卷接待工作效率显著提升。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行电子卷宗系统,律师可以自主选择复印案卷材料或者扫描后刻录光盘,实现复制案卷“无纸化”,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201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还推广网上异地阅卷和会见,更加方便律师的执业活动。

  (三)大力推进检务公开,着力落实律师知情权。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推送、网上公示等多种信息渠道,畅通与律师联系,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不少检察机关还在试行平台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律师在网上就可以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将意见第一时间传达至检察官,检察官也可以第一时间反馈。

  (四)探索公开听证审查,着力维护律师辩护权。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办案方式,强化控辩审三方程序构造,邀请律师参与公开办案程序,拓展律师行使质证、辩论权的渠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比如:积极探索逮捕强制措施的公开听审,律师可以针对逮捕必要性和继续羁押必要性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另外,也大力推进不起诉及申诉等案件的公开审查,不仅增强了司法程序透明度,也切实保障了律师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二、当前司法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经过法律的修订完善、律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律师执业会见、阅卷、质证、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已经有所缓解。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司法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老问题并存。

  (一)羁押场所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会见难仍是律师控告申诉的首要问题。比如:不少律师控告申诉反映,看守所律师会见场所不足,有的看守所以没有会见室或者会见室被其他单位会见人员占用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时为了会见,需要在看守所门口排队几小时,甚至出现黄牛倒卖看守所会见号的极端现象;律师在年检或换证期间的会见常会受阻;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手续要求不统一。

  (二)司法机关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司法实践中,有的不重视律师的意见,未将听取律师的意见作为办案必需;有的听取了律师意见,但没有进行反馈回应,对律师的异议或者意见释法说理不够。有不少律师反映,希望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经常遭到拒绝,只能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沟通效果大打折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作用发挥不够。一方面,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来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羁押场所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权益的意识不到位,执业保障不到位导致值班律师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另一方面,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律师的参与度还不够,特别是在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协商不够。这既与律师习惯于在法庭审理阶段开展量刑辩护,更与控辩地位的不对等、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有关,与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程序的探索不够有关。

  (四)律师控告申诉救济力度不够。从律师控告申诉情况看,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有的地方对律师控告申诉有抵触思想和畏难情绪,认为在目前顶层制度设计尚不完善、监督手段软而有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难上加难。有的地方在受理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后,未经调查核实即作出审查结论,开展监督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没有能够起到保障律师执业的应有职责,也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受损。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最高检要求,根据张军检察长指示,第十检察厅主动与全国律师协会座谈并多次听取意见,结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关于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批准,决定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近日,这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一)专项监督活动的监督重点

  1.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紧紧围绕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监督检查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等控告申诉案件是否及时登记受理、是否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终结、是否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反馈,以及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要将保障律师以下执业权利作为监督重点:

  关于律师会见、通信权。随意扩大不准会见的案件范围、变相要求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等限制、阻碍、侵害、剥夺律师会见、通信权等情形。

  关于律师阅卷权。对于律师正当的阅卷要求,未及时安排,且未说明理由;对于律师合理阅卷次数和时间进行限制;对于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收取过高费用等情形。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于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等情形。

  关于律师人身权利。对律师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律师被非法关押、扣押、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等未能提供有效保护等情形。

  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

  2.检察机关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围绕律师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重点检查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协调推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积极回应律师关切,共同深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关于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参与诉讼和权利救济的专用绿色通道、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专用窗口;在案管大厅设置功能齐备的专门阅卷室、独立的律师接待室等,以及推行电子卷宗制作移送、探索开通手机App或依托网络信息系统为律师提供服务等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关于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推动看守所等机关建立网上预约或者手机App预约,方便律师及时掌握看守所的地址和电话,方便律师查询、预约,解决律师会见预约排队等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关于为律师阅卷等提供便利。对于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检察机关及时告知律师阅卷。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比如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及时通知律师。

  (二)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为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这项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检察长、分管院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控申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与案管、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督查等方式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保持常态化沟通协调,争取最大的支持和理解,实现双赢共赢多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听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相关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妨碍律师执业的总体情况,以及当地律师关注的其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确保本次监督活动真正发挥实效。各省级检察院切实担负起指导督促职责,组织工作组在本辖区进行自查和抽查,推动专项监督活动扎实深入开展。

  2.加大办案力度,务求工作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指定专人专班负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严把案件质量关,受理后及时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确保在受理案件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对控告申诉反映问题属实的,依法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律师直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和控告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移交的申诉和控告,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向律师反馈。

  3.注重督促指导,严肃纪律作风。最高检将组织工作组挂牌督办一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采取阅卷、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调研督导,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实行月度通报制度,督促各地真抓实干;择优评选各级检察机关上报的典型案(事)例,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专项监督活动存在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等情况和问题予以通报。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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