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要求部署。如何继续走好这一制度的实践之路,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
记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指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委会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方燕:首先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也是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司法活动的特殊形式,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具体行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不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通过列席审委会及时发现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升监督水平。
列席制度是审委会制度的重要补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过程中多方听取意见使讨论基础更加全面扎实,有利于最终意见的形成,是优化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应将检察长列席制度与审判委员会改革有机结合,使审判委员会成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沟通的重要平台,共同促进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记者:在具体案件中,检法两院会有不同视角。您怎样看?
方燕:这是正常的。列席制度是协商型法律监督手段。检察长对于列席的案件是要把检察机关的声音、看问题的角度传递过去,逐步减少因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政策把握尺度差异而导致的认识分歧,对于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起到了协同推进司法审判领域法律监督规范化的作用。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除了起到法律监督作用,还有针对分歧阐明检方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与审方交流解释的作用,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责,共同提高案件质量。
记者:检法两院应作出哪些努力,以落实好这项制度?
方燕:法院、检察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督和被监督只是法律上、工作中分工不同,应当认真贯彻这项制度及相关规定,不断细化完善列席制度,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在列席的程序、监督的范围、列席人员的确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实践中操作和执行。
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方式及任务,审委会通知检察长开会的具体安排、讨论议题,检察长发表意见的时机、发表意见的范围是限于会议程序还是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等。
需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列席范围随意化、职能部门不清晰、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强法检两院的认识与配合。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执行,必然要求法检两院的协调与配合。检察机关更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使人民法院在主观上认识到应该依法接受监督,从而在行动上主动接受监督。
列席会议的检察长应全面把握情况,充分准备列席意见,使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更有针对性,提高案件质量,使法律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据我所知,某些地方检察院已经和法院共同探索列席制度的规范化,案件范围也有扩大,且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通过一段时间的具体实施,为今后将其纳入法律规定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