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在很多国家一直是一种存在争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国法就搭便车的过错和损害认定、表现形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都做了丰富发展。结合法国法的研究揭示:个性化的成果和知名度是认定搭便车的两类权益依据;搭便车的损害表现为对竞争优势的侵害及交易机会的侵占,不应对其设置比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严苛的认定标准;搭便车可以发生于竞争者之间或非竞争者之间,应进一步摒弃竞争关系作为搭便车的认定条件;搭便车的适用范围应扩展到驰名商标保护之外的不当商誉利用行为;公平竞争、保护投入和知名度的理念为制止搭便车提供正当性依据;但凡知识产权法或混淆理论可以规制的行为,就没有必要再适用搭便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