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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民间融资 从严规制职业放贷

2019-02-28 09: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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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对2014年至2018年衢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鲁网2月28日讯     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对2014年至2018年衢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8年五年间,衢州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5553件、6881件、7566件、8797件和10654件,年均增长率17%;收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3.62亿元、33.58亿元、38.91亿元、31.83亿元和28.8亿元。2018年与2014年相比,收案标的总额上升21.93%,结案标的总额上升41.08%。调撤率从2014年的45.32%增长到2018年的56.71%,这与近年来大力推行繁简分流、诉调衔接机制密不可分,大量纠纷通过调解、和解等途径得以化解。柯城、江山、龙游收结案数相对较高,仅柯城就占全市的近30%,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地社会经济发达程度和民间资本的活跃度。具体来说,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职业放贷人参与较多。借款和还款均通过“中间人”完成,通常采用格式化借条。高利贷较为普遍,部分月利三分以上,且借据载明的利率与实际利率不符的情况较多。收取高息的方式隐蔽,多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第三方收取。

  2.一些民营企业涉足民间借贷。全市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企案件占比约5%,二审案件占比13.80%。上述比例尚不包括有些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融资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

  3.借贷事实较难查清。有些出借人通常会采取预扣利息、实际利息高于借据利息、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复利、以高额介绍费或服务费方式收回本金等手段刻意规避法律规定,手段隐蔽增加了查明难度。

  4.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情况较多。在随机抽取的柯城法院近三年已结的400多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告未到庭而缺席判决的高达70%,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占缺席案件的50%。

  5.互联网融资纠纷不断显现。2017年下半年开始,衢江、开化等地陆续出现近百件涉P2P平台案件。此类案件多数标的额不大,具有送达难、公告率高、上诉率低等共性特点。

  6.虚假诉讼有抬头趋势。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线索30余件,对11名当事人因虚假陈述、涂改证据、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了民事制裁措施。

  二、原因分析

  1.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由于民营经济大多为中小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善,财务状况透明度低,盈利水平可持续性不高,向金融机构融资较为困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但民间借贷市场的高息远超过一般行业的盈利水平,短期拆借尚可,如果依赖民间借贷维持企业长期运转,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的连锁反应。

  2.民间资本丰厚但投资渠道过窄。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逐年增长,民间资本充裕。由于传统产业收益率低,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基础建设等领域未向民间资本开放等原因,民间巨大的资本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不相称。

  3.失信成本较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备,失信违法成本较低,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个别当事人甚至企图借助诉讼途径,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各类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4.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当事人通常以双方关系好为由不制作和留存相关凭证,导致现金交付或者还本付息通过第三人进行等事实难以及时固定,在诉讼中难以证明。

  三、对策建议

  1.拓展投融资渠道。要重视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制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满足民营企业多层次融资需求。适当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加快私募基金业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并转化为产业资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加强互联网金融整治。要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从业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督促从业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逐步化解存量不合规业务,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3.健全投融资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法,建立民间借贷平台服务机构,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对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风险防范等实时监控,同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资金流向的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入地下金融市场。

  4.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行为。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化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精准打击违法借贷、高利贷、“套路贷”和虚假诉讼行为。对于职业放贷人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等措施,执行到位的本金和利息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5.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对于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对于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冒充他人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通过罚款、拘留等手段予以制裁。加强日常征信数据的采集,将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扩大征信体系服务范围,将服务对象由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延伸到公民个人。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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