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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平等保护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2019-01-28 17:46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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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1月 28日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鲁网1月28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专家学者看来有何特点,如何发挥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秉持的重要司法理念。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追诉企业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制止不法分子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成“唐僧肉”。

  黄某系福建A鞋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A公司原采购部经理。二人在生产过程中,将原本应该返还给原料商B公司的1万余尺制鞋原料猪巴革,通过寄存C公司,再借供料商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的方式,从中获利6.7万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将黄某、段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办案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丰泽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被告人黄某、段某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

  在岳彩申看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对实质上均侵犯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并且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实现了平等保护。同时,检察机关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作用。

  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广东省广州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股东黄某、廖某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吴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所知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涉案3人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案3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越秀区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3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收到申请后,检察机关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经综合评估,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对黄某、廖某进行了法治教育。最终,2人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B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适用强制措施从宽,对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鉴于吴某、黄某、廖某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同样,在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负责人许某等7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因此,昆山市检察院对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宽严相济,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岳彩申认为。

  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同时对办案发现的A公司仓库和人员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办案的同时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岳彩申说。

  在这批指导性案例中,还有一起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A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20余万元,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款项全额支付。

  2018年5月和8月,公安机关分别将刘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A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评教育,并向其阐明了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刘某于同年11月将30万元欠薪结清。

  “检察机关积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值得肯定。”岳彩申说,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合规发展。

  “对于专业司法人员的实践操作来说,对于一起案件办理的斟酌,往往就在细微之间。一般性的法条、规定难以细化到这一层面,而指导性案例相比更加具体、深入,便于司法人员操作。”阮齐林认为,最高检制发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更加准确把握办案标准,更加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帮助实现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他建议最高检进一步扩大典型案例涵盖范围,结合实情丰富类型。

  “要把平等保护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对于如何更好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岳彩申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个案特点和事实情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细化并丰富司法手段、措施和程序,做到精准司法和精准施策。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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