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3日讯 樊崇义,河南内乡人,1940年11月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兼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樊崇义教授经常对自己的学生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对此一要有信心,二要坚持研究和践行,三要与时俱进”。而他也正是以这样的理念和态度在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道路上前行。40年来,樊崇义教授不仅业精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而且致力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研究。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之际,本报记者专访了樊崇义教授,听他讲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40年来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对检察事业未来发展的殷殷期望。
法律监督定位是研究一切检察理论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记者:作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您关注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研究的初衷是什么?
樊崇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个新事物,需要理论研究和支撑。但在有关检察理论研究中,受对策性研究的制约,较多的是对检察理论的某些枝节问题进行论述,对检察制度理论的深层原理问题缺少研究,更别说对检察制度的原理进行系统研究了。但是,对中国检察理论的研究又关乎中国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法学理论工作者理应担当这一历史使命。
另外,世纪之交的司法界和学术界,批评、质疑甚至抨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声音不断——有的用西方“三权分立”观点来品评中国检察制度;有的主张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的甚至提出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检察机关变为单一的公诉机关。对于质疑的声音应当给予理论回应,才能为检察机关正本清源,因此深入论证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实践依据等成为我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
记者:如何回应这些争议或者质疑,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樊崇义:讨论我国检察权的内在属性,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在我国国体与政体框架下,用国家权力结构原理加以诠释,做到既关注中国特殊的历史发展,尤其是检察制度自身的历史发展,还要结合检察工作现状。展开来说,我国检察权应当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解释权力的性质,而不能以西方法理学说作为应然性的依据来给中国检察权定性。检察权的应然性除来自宪法确认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外,检察权作为二级国家权力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平行设置,相互独立。在“一元结构”原理下,必须有一个专门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则是承担了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作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样的权力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机制内在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国家权力分配和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不管撰写文章还是参加学术研讨会,我都旗帜鲜明地提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最根本的宪政职责应是对法律的一种强势监督,其他职责只是这种根本职责的派生。我先后在《人民检察》发表了三篇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一元分立权力结构模式下的中国检察权》《宪法为据 深化检察职能发展》,阐述了对中国检察权属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认识,辅之我在2006年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用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原理定位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观点阐述,促使质疑检察制度的声音有所缓解。
以哲理化研究思路回答好时代提出的重大理论课题
记者:张军检察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仍不够健全,还有不少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科学回答。您认为当前在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层次和水平方面还有什么方法可循?
樊崇义: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贯穿哲理化思维,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从“检察是什么”这一本体论入手,从制度到原理,紧贴实际,把各种观念、理据等搞清楚,出思想、出主意,从而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理论指引。举例来说,我们回应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质疑,仅有宪法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这种实然性的回答,还不能令人彻底信服,为什么这么规定?其应然性在哪里?因此,必须从实然走向应然,亦即从哲学的高度,立足于应然性范畴,对实然作出理性阐述,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并令人信服。
我从检察本体论、检察价值论和检察认识论入手对检察制度原理的追问,以及对以一元分立、独立控制、存在决定、职权二元为支撑的法律监督的哲理思考,从诉讼性质思维、诉讼价值思维、公诉模式思维、证据思维入手的检察理念转型的探索,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指导和引领。
围绕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记者: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您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樊崇义:法律监督体系的范畴是随着对法律监督职能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深化的。在对以往法律监督传统领域的实践观察中,监督不到位,制约未落实,监督者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甚至以种种借口不让监督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的深入,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域及行使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突出法律监督主线,围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以“两法”修改为契机,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落实好
记者:随着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最新修订,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挑战和契机。您认为检察机关如何履行职责从而切实做好法律监督?
樊崇义: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二是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可以说这三个方面的修改都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则对法律监督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和必要的扩展,对近些年已经被相关法律确立并在实践中开展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予以授权;法律监督方式和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提升。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有关检察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支柱性地位,是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遵循。首先要在学通弄懂悟透上下功夫。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把握具体规定,学深学精主要内容和司法办案要求,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其次要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是非常重要的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行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记者:今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对检察事业未来的发展您有什么期望或者建议?
樊崇义: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发展问题,我格外关注,也一直在思考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深化发展问题,像如何坚持以诉讼权为核心,深入实践把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的同时不断延伸法律监督的范围,以及如何加强法律监督的刚性等问题,都需要未来进一步关注和研讨。总之哪里有问题,哪里就需要探讨解决,探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我们推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