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检察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以突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主线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努力解决原有体制中权责不明、责权不匹配等问题,增强了检察官依法办案的独立性和亲历性,明确了办案应承担的责任,为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然而,在给检察官赋权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出现检察官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比如,对于证据拿捏不准的,要防止不正确的不捕、不诉,否则,就容易导致放纵犯罪,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制裁。检察机关的不捕(主要指证据不足不捕,下同)、不诉(指存疑不起诉,下同)决定是程序性的终局处理,特别是不起诉,意味着追诉活动终止,如果确实有犯罪发生,客观上就会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追责。所以,“无力担当、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错误倾向所引发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必须认真思考,妥善解决,确保检察官正确履职尽责。
第一,检察官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也决定了这两方面要兼顾,不可偏顾一方。因此在实际办案中,要秉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理念,并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在具体检察工作中必须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要使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也要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第二,检察官要切实提高办案能力。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无论是批捕起诉、引导侦查、适用法律,还是诉讼监督、纠正违法等等,都需要不断提高客观公正办案的能力,特别是必须提高员额检察官的实际办案能力。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庭审标准为标尺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形成一种导向,倒逼检察官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断提高办案本领,在控辩对抗中展现客观公正司法形象。
第三,检察官要树立责任担当精神。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之所以出现错误不捕、不诉,其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办案检察官缺乏担当精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旨之一是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让检察官权责一致,勇于担负应有的担当,谨防出于各种因素的权衡,遇到疑难复杂争议案件选择对自己“有利”或者“无害”的方法处理问题。其实,依法正确履职尽责才更能检验出检察官的能力和素质、责任与担当。
第四,尽快建立完善新型质效评价机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展严谨细致的个案评查,厘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按规定承担,不应当承担的则要及时澄清,解除检察官后顾之忧,这也是鼓励检察官勇于担当的根本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