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侦查机关认定的走私摩托车仅为14辆,到法院一审认定走私摩托车299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先后提出的41项补充侦查提纲起到了关键作用。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也被判处不等刑罚。
李某是一名摩托车“发烧友”,在西双版纳注册登记了一家车行,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并毫不忌讳地在淘宝网上起名为——“贼哥车行”。
李某把客户对摩托车的型号、样式需求发给夏某,由夏某向泰国联系购买客户所需要的雅马哈、本田摩托车,并在缅甸翻新后,从边境小道进入中国境内,暂存在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边境的某村子里,然后再以每辆200元左右的费用,组织村民采取货车载运、人骑等方式,送到李某一个专用于存放走私摩托车的仓库内。
在走私摩托车过程中,李某占销售利润的四成左右。如果客户对摩托车不满意导致滞销,损失的利润由夏某承担。据两人交代,从2015年开始至2017年6月案发,他们也不清楚具体走私了多少辆摩托车。
2017年6月23日,正当夏某、李某等人通过网络大肆宣传,并将摩托车销往全国各地,大做“发财梦”时,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干警在景洪市郊一个村子将正在交接走私摩托车的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抓获,现场查获走私摩托车9辆;同日,该分局干警从岩某居住在景洪市勐龙镇某村的住宅内查获走私摩托车5辆;次日,夏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1日,岩某投案自首。
针对该团伙犯罪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的实际,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认定的走私摩托车仅为14辆,偷逃税款23万余元。结合该团伙共同犯罪时间长的特点,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团伙走私摩托车的数量远不止目前认定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同时,就侦查方向、追诉漏罪等事项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先后提出了41项补充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结合扣押的账本、资金流、发货单、淘宝记录等方面证据,深挖细查,以固定该团伙走私摩托车的具体数量和偷逃税额。通过检察机关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乘胜追击,截至2018年9月,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定该团伙走私摩托车299辆,偷逃税款20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