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猜我是谁?”“您是……李厅长吗?”“对,就是我,明天你来我办公室一趟吧!”……
2016年12月2日,一通简短的电话和一个奇怪的号码,让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的李某误以为对方就是自己正想托其办事的李厅长。第二天一早,她在去见李厅长的路上再次接到这一电话号码的来电,找她借钱“救急”。不敢多问的李某分两次向“李厅长”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汇款10万元。在对方第三次索要钱财时,李某终于察觉到蹊跷,她给李厅长的原电话号码致电,这才发现上当,随即报警。
为尽快查清案情,检察机关决定提前介入指导办案。“嫌疑人所用电话号码及银行卡均为黑市购得,无法追查到持有人信息,唯一证据只有通话时的录音。”该案承办检察官、管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袁艳永介绍,如何找到嫌疑人成了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难题。
警方调取诈骗电话通话时的基站信息,通过比对分析发现,嫌疑人在进行诈骗时移动迅速,应该乘坐有交通工具。进一步调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H9WX81的白色越野车符合嫌疑人的运行轨迹,车主名叫位某,而位某于2018年1月11日已经在河南省确山县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正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提取其声音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比对后发现,被害人李某录下的嫌疑人声音与位某完全吻合。
在一审中,被告人位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诈骗钱财去向不明,诈骗电话与位某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拒不认罪。
“虽然钱财去向和手机号码不能形成证据,但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声音鉴定书完全可以作为核心证据。再结合通话详单、手机基站位置卫星图、卡口轨迹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客观证据,本案破案经过自然,证据链条锁闭,足以认定位某诈骗李某的犯罪事实。”袁艳永说,检察机关的指控及举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可。
今年1月,管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位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对位某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位某将在河南省豫南监狱继续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