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某村经营卫生室的解某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沂源县公安局查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解某对自己明知是假药还予以销售牟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2月12日,该案在沂源县法院一审开庭,沂源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晓霞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审阶段,解某突然翻供,表示自己不知道是假药,且自己和家人均服用过该药品。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解某展开了讯问。
“你销售蝮蛇玉竹胶囊等药品,你知道这是假药吗?”
“我一开始确实不知道是假药,我给我父亲和奶奶吃过。我父亲吃了好几个月,效果不好,找厂家询问,可厂家用各种理由搪塞我,我就开始怀疑。后来,我对象说这不是国药准字号,是食品号。我又打电话问厂家,厂家说是河南省卫生局发的食品号,属药食同源,更安全。之后再和厂家联系,就联系不上了。那时候,我还寻思是保健品,没想到那么严重。”
“你从医多少年了?”
“大约10年。”
“作为乡村医生,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你们学习吗?”
“每年药监局、镇医院都组织学习关于行医安全、用药安全,凭感观辨别药品、非药品。”
“采购药品需要向供货商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吗?”
“需要看两个证。”
“你进的两种涉案药品,你有没有要对方的两证?”
“没要,但我有回货单。”
“本案涉及的蝮蛇、青果批准文号是什么?”
“食字号。”
“药品所附的说明书是什么?”
“缓解疼痛。”
“里面含中药成分吗?”
“有,含蝮蛇、玉珠。”
“说明书中注明了中药成分,且含有中药成分,这是一种药品说明吗?”
“对。”
“是食品类,说明书中是药品说明,你从医10年,你认为符合规定吗?”
“不符合。”
“你对象有没有和你说这个药不正常,制止你对外销售?”
“是。她看了看说明和外包装是食字号的,不让我卖。”
解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首先,被告人对其销售的药品是否明知是假药证据不足,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虽说过是假药,但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解某对自己所卖药品的认知为疑似是假药,是不是假药也不是被告人能确定的;其次,本案证明假药的鉴定意见是由药品发货地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解某购买的产品并非同一批次,不能说公安机关在该地查了一批里面含萘普生、吲哚美辛西药成分的药,就说解某销售的药品中就含有该成分。”
公诉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反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一是解某作为从医10年的乡村医生,未履行自己要发货方提供食药准字的生产文号的职责,并且其妻子已明确告知该产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次,上线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充分证实涉案药品均是公安机关从解某销售假药的窝点查处的,公安机关将查获的假药进行鉴定,其上线供述是出于同一类药物。且本案认定涉案药品系假药除鉴定意见外,最重要的是我们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作为食证字的食品不能在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进行药品的说明,只要有药品说明的一律按假药认定。”
解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悔称:“作为医生,这样做辜负了患者的信任,也让家人失望了,自己非常后悔,甘愿认罪认罚,以后做一名合格的公民,绝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2019年5月22日,沂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解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公诉人简介
张晓霞,女,1975年 9月生,1996年11月进入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工作,现任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多次获得“全市优秀办案能手”“全市优秀公诉人”“全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2007年被评为“全省平安山东建设先进个人”、记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