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法院聚焦 > 正文

不返还错汇款属于不当得利吗?!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判决一起“汇款纠纷案”!

2019-05-07 14:56 来源:济南中院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北京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莱芜某经贸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8万余元,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北京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莱芜某经贸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8万余元,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1月29日,北京某公司因操作失误,误将28万余元款项打入莱芜某经贸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中。经查明,莱芜某经贸公司欠该银行借款及逾期利息未结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有权从莱芜某经贸公司在其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借款和利息。1月29日,某银行从该账户中扣划28万余元用于偿还莱芜某经贸公司的贷款。

   

  事发后,北京某公司多次与莱芜某经贸公司联系要求返还款项,莱芜某经贸公司一直未返还,无奈之下,北京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莱芜某经贸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8万余元,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法庭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将28万余元误汇入莱芜某经贸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后被某银行扣划,减少了莱芜某经贸公司的债务,莱芜某经贸公司取得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莱芜某经贸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不当利益。故北京某公司要求莱芜某经贸公司返还2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北京某公司将款项误汇至莱芜某经贸公司账户,直接受益者是莱芜某经贸公司,某银行扣划款项的行为减少的是莱芜某经贸某公司的债务,某银行并没有从其中获得不当利益。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有权从莱芜某经贸公司在其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北京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莱芜某经贸公司返还北京某公司不当得利,驳回北京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初审编辑:李瑶瑶
分享到:
./W02019050753927668067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