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12日讯 ①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轿车,行至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②刘海龙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对于海明连续进行击打。后砍刀甩脱,于海明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致刘海龙死亡。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③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依法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同日,昆山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通报,支持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