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7日讯 近日,河北省盐山县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闫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徐某(女)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法院还责令闫某、徐某、杨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闫某出生于2000年2月,徐某出生于2001年9月,杨某出生于2001年3月。三人均是初一辍学后走入社会,经常打架滋事,欺负弱小,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继而更加猖狂,继续作案。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盐山县城区内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起,是近年来盐山县检察院受理的影响最大的一起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闫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盐山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准逮捕,徐某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闫某、徐某再次作案两起。2017年12月22日,闫某、徐某、杨某三人在盐山县某购物中心购物期间,刘某与杨某不慎发生碰撞,继而引发口角,后三人对刘某及其同伴等三人进行殴打,并要求三被害人请客。喝酒期间,三被告人强行让三被害人喝酒,并在三被害人喝醉后拿走价值2000元的手机两部。2018年1月24日,闫某、徐某驾驶车辆将被害人韩某、王某从盐山县某网吧拉至县北二环附近的一块地里,闫某、徐某持工兵铲对韩某、王某进行殴打,后又将二被害人拉至一网吧房间内,继续对二人实施殴打,并强行要求二被害人请客,二被害人同意后才让其离开。
2018年11月19日,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盐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刘雪晶介绍,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闫某等三人均是早早辍学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问题,盐山县检察院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执行“控辍保学”基本制度,有效控制学生流失。县教育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盐山县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在全县开展“控辍保学”专项整治,对全县各学校辍学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对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辍学的行为,对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