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月24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3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财政部原党组成员莫建成受贿一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对被告人莫建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莫建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担任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副市长、市长,通辽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委副书记,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59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建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莫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