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丽正在宣读起诉书
鲁网12月13日讯 2017年1月至2月,张小伟3次向李某(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克,收取毒资2300元。被抓获后,张小伟否认其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面对这起棘手的“零口供”案件,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杨佳丽从细处着手,通过补强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18年5月7日,本案一审开庭,杨佳丽出庭支持公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张小伟首次承认自己实施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对第一起和第三起犯罪行为,张小伟依然否认。
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行为,是2017年1月9日,张小伟在通州区金沙街道以6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李某通过微信将600元毒资转账给张小伟的妻子邢某,后李某以6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已判刑)。第三起犯罪行为是2017年2月18日,张小伟以6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李某通过微信将600元毒资转账给张小伟,张小伟安排他人将这2克毒品交付给了李某,后李某以750元的价格将这2克毒品通过杨某贩卖给秦某。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小伟的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犯罪行为证据不足。“第一起犯罪行为,只有李某的证言证明交易对方为张小伟,另一证人杨某在交易毒品时并未下车,只是根据对方的汽车猜测是与张小伟交易;虽然张小伟妻子邢某收到了李某转账的600元,但邢某证言证明这笔钱是对方欠张小伟打游戏的钱。因此,可以合理怀疑当晚进行毒品交易的不是张小伟,邢某收到的款项并非毒资。第三起犯罪行为,当晚用于毒品交易的微信是否是张小伟注册使用,以及用于交易的车辆是否出现在案发地点,这些都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因此张小伟是否实施了该起犯罪行为存在疑问。”
针对上述辩护,杨佳丽首先表明立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同。”之后,进行详细阐释:“第一起犯罪行为,除了购买者李某的证言,还有同行者杨某的证言印证。交易当晚,杨某陪同李某一起去拿冰毒,因其之前认识张小伟和张小伟的面包车,故其看到面包车后,怀疑李某是向张小伟购买的冰毒,拿到毒品后,杨某便向李某求证卖家是否为张小伟,得到了肯定回复,二人对交易地点、取毒方式、求证过程等细节都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第一起就是张小伟贩卖毒品给李某的事实。
“第三起犯罪行为,虽然毒品交付者并非张小伟,但是李某的证言证实,当日该男子驾驶的是张小伟的面包车,李某向昵称为‘思念’的微信号转账支付了毒资,该微信号的使用人正是张小伟。这一事实不仅有杨某和秦某的证言印证,而且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该案另一证人也证实张小伟有一专门用于收取毒资的微信,昵称为‘思念’,系由他人帮张小伟注册,供张小伟使用。侦查人员还在相关人员的微信好友中查实到昵称为‘思念’的微信号,经核查,该微信号与李某转账毒资的微信号系同一账号。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当晚张小伟向李某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本起犯罪事实。”
6月22日,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张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小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简介
杨佳丽,1983年11月生,2006年8月进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工作,现任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从检12年以来,杨佳丽一直在业务部门工作,曾被南通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被通州区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并多次获通州区政府嘉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