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7 日讯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项目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检察机关的法律功能重构势在必行,尤其需要尽快明确其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藉由羁押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以及救济控制权的交替运用,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成为刑事审前程序中当仁不让的主导者。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检察权的角色定位基本具有三重属性:一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二是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三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这种“三位一体”的类型设定,既可以大致勾勒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动态脉络,也可有力地促成“审前—审判”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流畅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