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15日讯 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是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现状与改革的目标要求仍有差距,有待深化。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检警双方执法司法理念不统一,是重要原因之一。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唯有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找准症结,精准施策,才能找到最佳契合点。笔者拟从监督理念和方法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提升办案质量和监督效果,促进形成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找准双方角色定位
共同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新时代新形势下,检警双方应形成共识,法律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我高你低的居高临下,应从对立思维向双赢思维转变,实现共存共赢,共同进步。理念新则天地宽。检警双方虽然各司其职,但却殊途同归。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查找问题、补齐短板,促进其更好地理解法律、履行职责,从而让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得以维护,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司法执法权威得以彰显。
促进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
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监督、理性监督、规范监督原则,增强相向而行的力量。坚持依法监督,不以非法律因素的功利性、冲动性、随意性左右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坚持理性监督,遵循“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的总要求,把监督置于配合之中,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又与公安机关形成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合力;坚持规范监督,帮助公安机关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真正达到既促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行为规范、又有效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
讲究科学监督方式
治标监督与治本监督相结合。针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具体个案进行监督只是“治标”的手段,这种就事论事的具体的法律监督虽然必要,但监督实效有限。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既要重视纠正型监督,也要重视预防性监督,使个案的治标监督与注重类案的治本监督结合,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要立足检察职能,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监督案件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从促进社会善治高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如浙江省检察院发文推广的“瑕疵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一段时间内同一类违法行为集中发送一份法律监督文书,收到较好监督效果。
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都极强的工作,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更是如此,需要综合考虑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度、阶段,既依法运用监督立案、纠正违法意见等刚性手段,又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瑕疵通报等柔性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刚柔并济提升监督质效。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既要坚决督促纠正,不留情面,体现监督刚性;同时又要注意节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当地执法办案实际,进行相应的监督。
事后监督与同步监督相结合。目前,检察机关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发现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监督纠正。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通常存在时空上的距离,所以有的观点认为监督就应当是超脱、被动的。但是,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考量,源头管控才是最经济的社会治理模式。检察机关应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加强社会的源头治理角度,发挥检察能动性,在提前介入进行同步监督的过程中,第一时间解决执法、侦查中的偏差和错误,阻断违法向诉讼的后续环节蔓延。
全域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既要树立“侦查活动开展到哪里,侦查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的理念,逐步实现对侦查活动全域监督的工作目标,又要注意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必须突出监督重点,统筹兼顾,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如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以巡回检察的形式,建立对辖区内14个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取得较好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