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1日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不一定必须通过刚性适用规则、正式作出排除决定这一种方式。专门机关通过主动弃用或者撤回有关证据即所谓的“柔性排除”,可柔化“刚性排除”难以克服的若干阻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低限度的实效性。“柔性排除”既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一大特点。它契合我国职权信赖的刑诉理念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定位,也是层层把关式刑事诉讼构造的必然要求。当然,“柔性排除”的既有优势和正向功能,并不能完全掩盖其对构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等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当务之急,应通过合理规制,增强“柔性排除”的程序正当性,避免“柔性排除”的乱用与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