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被判刑,还得赔钱,再也不能干这种傻事了。”近日,河南省鄢陵县陶城镇村民张某接到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后懊悔地说。
从2017年11月起,张某雇用车辆,在夜间盗挖该镇白潭沟和没底沟河堤土方,截至2018年3月,共盗挖2000方,并陆陆续续全部卖掉。张某盗挖河堤土方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堤防水土流失、堤防功能受损,影响防洪排涝,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有关部门评估,修复堤防治理费用为74108.01元,据此,鄢陵县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庭审时,张某当庭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
但赔偿金缴到哪里?怎么管理和使用?这是摆在检察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18年5月,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生效的赔偿金的接收、管理、使用制度机制。
为了解决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保障公益诉讼资金专款专用,切实用于受损公共利益的修复,鄢陵县检察院根据许昌市两办的意见要求,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下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设立二级账户,用于存放公益诉讼资金。
6月20日,该账户收到张某缴纳的公益诉讼赔偿金74108.01元。法院将充分考虑张某具有自愿认罪和积极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作出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