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提请大会进行二次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着重对继承人的宽恕条件加以严格限定,同时,明确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作出书面遗嘱的,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即失效。
依据草案一审稿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情节严重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宽恕限定条件: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在草案一审稿中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据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草案二审稿对现行继承法中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单独加以界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草案二审稿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加以完善,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