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14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陈建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莱钢医院)出生, 20日出现发烧症状,21日转入该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建利认为莱钢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儿科主治医生李宝华心生怨恨,进而预谋杀死李宝华。2016年10月3日8时许,陈建利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单刃砍刀一把。在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医生休息室,趁李宝华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持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十三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据此,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利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陈建利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上诉人陈建利亲属、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