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流量激增的背景下,仅靠正式警力难以有效展开城市交通治理。一方面,坚持某些由传统理论推演而来的“法治标准”,绝对否定交通辅警的“独立警务”,就无法发挥辅警疏解警力不足的社会功能,创新法治观念及法律规范成为推进该领域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脱离我国辅警在整体素质、从业心态、培训水平等方面的现实状况,盲目引进域外模式过度放权,则会引发侵害公民权利的反法治效果。社会治理法治化既不是某些抽象、统一、宏大、普遍的传统法治理念或法学原理的当代展开,也不是西方法治模板的简单拷贝与移植。它应该是一个立足现实治理需求和民众实际利益,由政府、社会各方参与的,围绕具体问题展开的建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