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2月26日讯 近日,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不起诉,同时将被害人申某起诉至法院。
余某在京山市旅游时,因用水果刀刺伤申某面部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移送至京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查阅卷宗、观看监控视频、提审讯问后发现,该案另有隐情。
原来,2018年 7月 30日,余某载着十岁的儿子在旅游途中正常开车行驶,而刚好申某也乘坐友人的车路过,申某觉得余某没给自己让路,导致其车辆擦到了路边防护栏。于是,申某亲自驾车追赶余某,以醉酒状态无证驾车,两次将余某的车别停路边。随后,申某带2名同伴下车翻找铁制棒球棍意图威吓余某,余某遂从车内拿出水果刀防身。申某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拿着棒球棍打余某,余某在反抗过程中用手中的水果刀刺伤申某面部。而后申某继续追打余某,导致余某脸部、颈部、脚部受轻微伤。后经鉴定,申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今年1月14日,经审查,京山市检察院认为余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遂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申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