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23日讯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从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等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全面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这些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提升监督效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每个从事民事检察的工作人员手边都有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规则》)。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是为了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最高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进行全面修改,制定的新《规则》。
再审检察建议正式写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则》中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个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利于加强同级监督,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该负责人表示。
2017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检察院在开展联合接访工作时获知,安某等三人位于闹市区的房屋于2009年租赁给他人经营使用10年,此房屋在2015年8月被鉴定为最高级别的危险房屋,应当立即整体拆除。为此,安某等人向法院起诉欲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对该案调解结案,明确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承租人以其承租权受法院调解书保护为由拒绝搬走,致使该危险房屋一直无法完成拆除工作。
随后,清镇市检察院以调解违反合法性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书。2017年12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裁定再审该案。
上述案件中对调解书进行民事监督的情形,也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之一,监督范围不仅是生效判决,也包括生效调解。该案系清镇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依职权监督调解案件,切实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24983件,法院采纳16368件,采纳率为65.5%。
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
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从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拓展到了对整个“民事诉讼”的监督。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力度的同时,深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对于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也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纠正。”最高检民行厅有关负责人补充,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包括对民事审判的程序、结果以及审判人员的监督。
河南省长垣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审判人员存在的违法情形时,发现法院在执行另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也存在违法情形,遂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执行员依法给予处分。随后,长垣县检察院派员列席了县法院审委会,就该两起案件的检察建议采纳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对该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详细分析。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受理了当事人夏某、程某的执行监督申请,通过审查认为,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予以解封。随后,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裁定,并对涉案房屋予以解封。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很快便有了回复,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夏某、程某的房屋回归至自己名下。
“该案问题的关键是房屋产权人有没有确实将该房屋出售、交付给申请人夏某、程某,以及房屋没有过户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只有以上事实查清,才能对该案进行准确判断、处理。”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多次到市房管、土地、银行等地调查核实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了案件事实。
“通过调查核实的方法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更加妥当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对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最高检民行厅有关负责人这样说。
2016年,最高检民行厅与最高法执行局联合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2017年,两个部门再次联合对活动进行检查总结。《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民行厅派员赴各地调研督导规定落实情况,有力地推动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发展。
据民行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当事人申请监督增多,执行监督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逐步指向执行活动的关键节点和深层问题,监督实体性违法情形增多,执行监督案件成为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案件类型,重要性已逐步显现。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29885件,法院采纳120264件,采纳率为92.6%。
完善案件受理和化解矛盾机制
畅通“入口”,让符合申请监督条件的案件进入检察监督视野,是解决群众“申诉难”的首要环节。《规则》设专章规定案件受理机制,保障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记者采访了解到,最高检一方面要求各地正确把握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适用情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依法阐明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另一方面,注重指导各地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依法引导当事人和解。
“为了老母亲的案子,一年中我把各个部门挨个跑了个遍,今天我要申请法律监督。”情绪激动的王某来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检察院信访接待大厅反映情况,其母亲到村委会开会,回家路上不慎摔伤,对法院判决村委会仅承担医疗费用30%的结果不满意。
该院民行科干警接手案件后,经过调查走访,建议当事人和解。最终,在办案人员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
“其实,我也愿意承担一些医疗费,但我就是想找个说理的地方帮我评评理,感谢检察院帮我解开了心里这个疙瘩。”通过和解,王某结束了一年多的信访之路,面对检察干警,他这样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检察监督,各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民事检察接待窗口,接收和处理人民群众的监督申请,提高了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处理效率。
在着力解决“申诉难”的同时,检察机关特别注意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工作始终,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仍未得到依法纠正的案件,可以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最高检民行厅有关负责人说。
民事检察监督全面发展
民生问题始终是检察机关的牵挂。2018年春节前,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监督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综合运用支持起诉、诉讼监督和督促履职等职能,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努力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检察学习培训班明显增多,广东等地还设立民事检察实训基地,着重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素质。为保证各项民事检察职能均衡良好发展,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案件质量评查中掌握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应用,树立监督质量第一的导向,纠正履职偏差。为了积极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最高检政治部和民行厅还联合举办了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近年来民事检察工作取得成效明显,办案工作平稳发展,民事检察队伍素质也不断提升,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检民行厅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