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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里放火适用缓刑?

2018-07-09 16:18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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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文某放火案,二审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撤销文某缓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文某放火案,二审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撤销文某缓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文某素与他人有纠纷。为发泄情绪,2017年7月的一个凌晨,文某携带汽油来到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交警大队办公楼前的公共停车位,将汽油泼洒在一辆白色大众捷达汽车与一辆警用勘查车之间。后来,文某发现没有携带打火机,又返回家中拿了打火机再次返回现场,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捷达汽车被烧毁,经鉴定,价值6万余元,警用勘查车价值8895元。

  一审法院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东方市检察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遂提出抗诉。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经研究,决定出庭支持抗诉。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承办检察官结合全案事实、证据等情况认为,文某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第一,放火罪是刑法规定的8种重罪之一,且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身就应严厉打击;第二,文某作案目的性很强,实施放火行为的犯意坚决;第三,放火前,文某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案发地点当时停满了车辆,且起火点就位于交警大队办公楼墙角处,如果不是发现及时并报警,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第四,虽然文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财产损失,但其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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