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跟踪监督,有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典型案例。”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闵虹这样表示。
闵虹对该省检察院公诉三处追诉重大毒品犯罪案件5名漏犯的工作深表赞许。她认为,本案中成功追诉的多名“上家”,从判决结果来看,显然证据确凿、社会危害性大。如果他们逍遥在法网之外,那将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危害。从这个角度讲,这样的法律监督,体现了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权威的共同追求,在多方共赢中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闵虹还注意到,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注重协调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通过稳妥的工作方式、积极的工作获得理解支持。“这种工作方式契合了新时代的新精神。”闵虹分析说,这种工作方式中,检察官没有“高高在上”,不因为自己是法律监督部门便“板着脸”机械地沟通,而是以积极建议、沟通协作的诚恳态度,本着“查明犯罪真相”的宗旨,通过引导、鼓励、建议,使侦查人员最终赢得了打击犯罪的胜利,并提升了法律监督的成效。这种履职尽责“不当甩手掌柜”、多次深入一线、现场办公的跟踪监督,值得推广。
对下一步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闵虹建议:首先,司法人员要树立“目标一致”的理念,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只有法律分工的不同,并没有高下之分。各方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其次,司法活动中各方都要有“产品意识”。案件也是法治产品,各个司法机关要通力合作、努力完善一件件“法治产品”,这是一个需要“否定之否定”不断在讨论中进步的过程。再者,检察官要有监督智慧、法治智慧。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正如本案中的检察官,具备了过硬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判断力,警官、法官才更愿意采纳检察官的建议。这样,更有利于追求法律监督的效果,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