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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均已获刑,不认罪就能逃脱罪责?

2018-06-19 13:29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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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父亲和弟弟利用伪造的“供电公司物资领用计划单”到供电公司骗开“出库单”,到供电公司仓库冒领价值184万余元的电力物资。案发后,眼见父亲和弟弟均被判处刑罚,他却仍然否认犯罪行为。检察官抽丝剥茧,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最终以“零口供”成功对其追捕。

 

  姚雯/漫画

  指使父亲和弟弟利用伪造的“供电公司物资领用计划单”到供电公司骗开“出库单”,到供电公司仓库冒领价值184万余元的电力物资。案发后,眼见父亲和弟弟均被判处刑罚,他却仍然否认犯罪行为。检察官抽丝剥茧,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最终以“零口供”成功对其追捕。近日,经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飞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PS领料单,骗取电力公司巨额物资

  秦朝、秦飞和秦祥系三父子,湖北省宜昌市人。2011年至2012年间,秦飞来到江苏省泗洪县做电力改造工程,弟弟秦祥和父亲秦朝均在工地上帮忙,由秦飞负责二人的日常开销。

  2012年4月的一天,秦祥像往常一样打电话向哥哥要钱,然而这一次,秦飞并没有按惯例直接转账,而是教给他一个来钱快的“好法子”。

  秦飞将以前已经用过的“领料计划单”扫描进电脑,通过PS技术把印章去掉后自行进行修改,然后通过QQ将伪造后的“计划单”传送给了秦祥,并让他到自己房间找出一个印有“泗洪县供电公司”字样的印章在打印出来的伪造计划单上盖章,之后到供电公司开出正规的出货单后去仓库领取电力物资。

  第一次操作,秦祥就顺利领到200米长的电缆线,转手卖了6万多元。初次尝到甜头的秦祥在此后的4个月内,叫上父亲秦朝一起,如法炮制,先后4次骗领电力物资并转卖,价值184万余元。同年8月15日,父子二人第5次到泗洪县供电公司仓库冒领物资时,被识破,秦朝当场被抓获,而秦祥脱逃。

  弟弟归案供出哥哥,哥哥却“不知所踪”

  秦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秦祥的犯案过程,但是对秦飞的行为绝口不提,而秦祥仍在逃。对于该案,办案检察官产生了疑问,秦祥初中毕业,年方20,秦朝则是一名60多岁的农民,二人平时在工地只是帮零工,在没人帮助的情况下能否发现骗领物资的漏洞,是否有能力操作一系列流程?但因没有证据将犯罪事实指向他人,2013年3月,秦朝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0万元,该案暂时收尾。

  该案在2016年1月出现了转机,走投无路的秦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哥哥秦飞给我伪造的‘领用单’,也是他授意我到他的房间里拿的假印章,而且我把骗领到的电缆线等物资出售给他提前联系的‘吴师傅’后,把钱都汇给他了。”根据秦祥的供述,秦飞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是主犯。

  “不能冤枉无辜者,但也不能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检察官当即决定自行侦查补证,再一次对秦祥进行详细讯问,从作案手段、印章来历以及赃款去向等方面固定证据,此外,检察官调取了秦飞的电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秦祥每次骗领期间都与秦飞保持频繁的电话联系,且每次骗领当日秦飞所持银行卡均有钱款汇入,而金额恰好就是秦祥供述的转卖赃款。2016年6月25日秦祥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与此同时,在调查过程中,与秦飞有过生意往来的张某向检察官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案发后秦飞在有近20万元工程款尚未结清收款的情况下便匆匆离开泗洪。此时,秦飞涉案的证据锁链已基本形成,2016年3月18日,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然而,此时的秦飞却像人间蒸发一样,不知所踪。

  银行明细中挖出“吴师傅”,完善证据锁链

  该院当即决定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秦飞的追逃力度,最终了解到,秦飞因犯买卖国家证件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此时的他正在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1日,泗洪县检察院依法与公安机关将秦飞从武汉押回。“我只后悔没有管住他们,我也没有想到他们会犯罪。”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秦飞面不改色。加上时间久远,QQ聊天记录、“领料单”文件以及假印章等客观证据已经遗失,而秦祥口中的“吴师傅”也尚未证实真实身份。找不到秦祥口中的“吴师傅”,意味着之前收集的证据无法印证,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该院随即介入该案全力追查收赃人“吴师傅”。面对满桌密密麻麻的银行流水明细,办案检察官锲而不舍反复核对,通过比对金额和日期,终于发现一个名为“王某”的可疑账号。找到持卡人详细询问后,最终确定了王某正是“吴师傅”的妻子,至此,“吴师傅”的真实身份最终确认。归案后,“吴师傅”详细供述了与秦飞相识及收购电缆线的犯罪经过,并辨认出向其出售电缆线的系秦飞父子三人。

  2017年6月14日,该院以“零口供”对秦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6日,该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秦飞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该院指控被告人秦飞的犯罪事实、数额及作用均予以确认,但由于2017年8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对于诈骗罪的基准刑和量刑幅度作出修改,因此,该院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果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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