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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庭审“开”到被告人家门口

2019-08-12 11:18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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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特别的刑事审判庭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徐某家门口开庭。

  

  近日,一场特别的刑事审判庭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徐某家门口开庭。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邀请了村民代表参加,进行现场普法。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

  经查,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超车时,与对向侯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侯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另外,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检察官发现,徐某因其他事故致其右脚骨折,无法行动,经综合考量,检法两院决定将庭审现场开到被告人家中。

  此次庭审过程,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简从快”办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徐某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经开庭审理后,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采纳了苍梧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村民代表说,将庭审开到被告人家中,既能照顾到被告人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彰显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又为在场的村民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是一箭双雕的好事。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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