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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车祸

2019-07-04 18:12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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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日午夜,大雨过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化路上的车辆来来往往,在武钢六号门的西侧路段,一个人和一辆被碾压变形的自行车静静地躺在那里。

   

  事发路段

  2018年1月2日午夜,大雨过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化路上的车辆来来往往,在武钢六号门的西侧路段,一个人和一辆被碾压变形的自行车静静地躺在那里。

  110接警后到达现场,被害人彭某已当场死亡,他身体遭受多辆车碾压,附近却没有任何肇事车辆停留。

  当公安机关完成调取监控视频和事故车辆分析,最终联系到肇事嫌疑车主时,已是1月3日中午,而此时肇事嫌疑车辆已经行驶400多公里到达江西省宜春市境内。在车主罗某、驾驶员李某微信定位帮助下,3日下午15时,民警终于找到肇事嫌疑车辆,但遗憾的是,在雨水冲刷和车胎离心力的联合作用下,肇事车辆上早已没有半点事故痕迹。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时,他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采取既不认罪也不否认的态度,并始终辩解不知有事故发生。

  李某驾驶车辆是否真的为肇事车辆?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行为?李某过失行为是否与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因果联系?李某是否具有逃逸行为?同驾该车的车主罗某是否也负有刑事责任?面对互相缺乏关联的众多案件材料,我一时竟无从下手。没办法,就只有老办法——“从案件中来,到案件中去”,通过寻找案件材料中的蛛丝马迹以求找出事实真相。

  第一步,实地复勘。为确认李某的确到过案发现场,我按照其供述的行车路线,对其驾驶线路进行实地复勘,通过对其供述和实际路线对比,发现有多处重合点,以此肯定李某确实驾车经过事故现场。

  第二步,查看监控。由于案发前刚下过雨,加上案发时间路灯照明有限,监控视频中根本看不清车牌和人像,只能看到车灯和地面反射阴影。我只能用专业软件一帧一帧地播放,一个3分钟不到的视频被我反反复复地看了一个半小时,终于确认在事故嫌疑车辆经过后有阴影物倒地,由此认定该车就是肇事车。

  第三步,读懂鉴定。在侦办该案中,公安机关鉴定材料就有11份,由于内容过于专业,我只能通过上网查定义,线下反复读,将其学懂弄通。针对其中一份司法鉴定关于身前伤、死后伤的区别,我反复查阅资料,甚至搜索讲法医的美剧“补课”,确定了第一辆车辆的碾压就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

  第四步,攻破辩解。嫌疑人李某的态度一直不明朗,反复说“可能车辆擦碰到了树枝”。但通过现场复勘的照片及交警绘制的现场图,我发现被害人所骑自行车及其遗体位于道路右侧边缘线0.9米内(按照法规,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1.5米的范围内行驶),说明被害人行驶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发路段树枝稀少,并未延伸到机动车道上,这样李某听到的所谓挂树枝声,要么是他听错了、要么这个声音就是车辆与被害人自行车碰撞的声音、要么是车辆侧视镜当时真的碰到树枝。如果车辆真的碰到了树枝,则说明他的车辆已经严重侵占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行车路线了。无论哪种情况,都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被害人死亡。

  第五步,厘清责任。通过讯问李某,我发现,车主罗某明知李某还处于实习期,为了省工钱,聘用其驾驶牵引挂车,同时,此次运输货物安排、驾驶路线选择均是罗某负责,李某只负责驾驶部分路段。知道这个情况后,我当即认为,应当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随后对罗某进行了追捕。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李某、罗某均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对我们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均认可采纳。李某、罗某二人终因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一个月。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也深刻体会到,办案不能只是“列单子、等证据”,要敢于走出去,用好检察机关调查权和补充侦查权。很多案子,去现场看一看、实地走一走,对于建立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查清案件事实非常有益。再就是要善于摸清办案规律。正所谓百事得其道者成,无论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事实还是晦涩难懂的证据材料,均有其内在规律可循,有时办案就像剥洋葱,只有层层分解、化繁为简,方能直击案件本质内核,找到事实真相。此外,要将办好案变成一种习惯。只有在办案中使出浑身解数,结案时才能无愧于心。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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