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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利弊如何平衡

2019-06-21 17:24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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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可以看作是我国未来调整刑事处罚年龄的过渡之举,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务必与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同步进行,根植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在未成年群体中的威慑力。

   

  行拘年龄需适时适当调整

  公安部已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至今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将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的规定仍然是社会和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公安部可以在进行充分理论论证和实践考察的基础上,适时适当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提高法律的震慑效应,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非毁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都体现着预防效应,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和暴力化趋势明显,恶性犯罪事件频现报端。2018年12月2日,湖南泗湖镇12岁男孩吴某持刀杀死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亲。同年12月31日,湖南衡阳13岁男孩罗某锤杀父母后逃逸。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湖南连续出现两起未成年人弑父杀母的惨痛悲剧。悲剧背后,我们除了反思家庭教育不力等因素之外,还应看到法律、行政法规在悲剧面前暴露出的被动与失语。当“男孩吴某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已被警方释放”的事实公之于众,当吴某事后说出:“学校不可能不让我去上学吧,我杀的也不是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样冷漠无情并无半点悔过之心的话语,当吴某的悲剧再次被罗某上演,桩桩悲剧提醒我们到了应该深思“法律在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作用如何发挥的问题”的时候了。

  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可以看作是我国未来调整刑事处罚年龄的过渡之举,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务必与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同步进行,根植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在未成年群体中的威慑力,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

  其次,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有利于促进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维护校园安全。校园欺凌是一个久治难愈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校园欺凌愈演愈烈,伴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校园欺凌俨然成为未成年人暴戾之气亮相的主要途径。虽然据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其中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同比上升10.58%和14.08%,且有将近九成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2018年11月19日,陕西神木15岁少女刘雨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针对“11·19神木少女被害案”,有关媒体曾指出“年龄不是宽宥借口”。的确,刘雨案很有可能只是众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冰山一角,如果此类恶性犯罪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惨遭不幸的刘雨绝对不是最后一个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从立法角度保护未成年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但保护不等于放纵,针对已经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的恶性校园欺凌需要以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为起点,进而相应地调整刑事处罚年龄,最终实现防治校园欺凌,还未成年人一个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最后,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是涉罪未成年人矫治帮扶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根本上来讲,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并没有背离上述原则和方针。有学者指出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短期内可以阻断未成年人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但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措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在负性标签的叠加影响下,未成年人很可能再次犯罪。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如未得到法律的有效惩处,也会助长其继续犯罪的气焰,甚至形成“只要达不到法律惩罚年龄就可以为所欲为”的错误观念。由此来看,法治手段与矫治帮扶在未成年人制裁矫治中是相辅相成的,而轻缓的矫治帮扶应以硬性的惩治手段为前提,硬性的惩治手段必须辅之以健全完备的帮扶教育措施。短暂的行政拘留既是挽救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的过渡性手段,也是保护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及他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性举措,体现着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作者系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

  强化教育矫治 科学设置处置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周岁降低为14周岁。之所以有这一变化,主要是发现低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只能批评教育后一放了之,导致一犯再犯,成为社会治安的顽疾。的确,这一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反思和充分论证。

  第一,行政拘留处罚无法遏制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治安违法。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成年人有着质的不同。从内在因素看,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心处于不稳定、不成熟状态中:在脑发育方面,大脑机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特别是前额叶皮层远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行为、遵守规则的能力弱;在心理方面,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从外部因素看,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养不当、辍学或者学校教育偏差、社会消极环境或不良资讯的影响。在内外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的作用下,一方面,行政拘留缺乏针对性且期限短,无法解决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差,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再次违法或犯罪;另一方面,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不计后果、追求刺激、实施越轨行为的自然倾向,行政拘留难以对他们有震慑作用。

  第二,行政拘留会给未成年人社会化造成长远负面影响,留下社会治安的长期隐患。

  青春期是个体大脑发育、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研究表明,不良的外部环境和经历会改变或阻碍大脑发育的正常进程,而且这种影响具有不可逆性,日后难以完全消除。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封闭式拘禁,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难度更大。另外,对处于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会短暂中断其接受教育的过程,容易形成标签效应,使之受到排斥或歧视,有的甚至会自暴自弃,无法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第三,域内外经验和做法表明,处置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最佳方式是教育矫治。

  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展中,可塑性强,在易受不良因素影响而误入歧途的同时,也容易接受教育矫治重回正途。联合国有关文件与公约以及很多国家与地区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比如,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将轻微违法或行政上违法的行为(称为“违警行为”)往往作为轻(微)罪、违警罪处理,对未成年人适用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程序分流和多元化处遇措施充分体现了非监禁化、教育矫治的特点。同时,我国在处置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方面也有积极探索。比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广西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开展了违法未成年人警察训诫跟进帮教工作,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实施了涉罚少年观护帮教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再比如,2016年至2017年笔者曾参与对全国20余所工读学校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方面效果显著,平均转化率达95%,有些高达98%。

  第四,未成年人表面心智提前成熟是一个伪命题。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教育水平提高,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身体成熟年龄略有提前,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但是也必须看到,他们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较之前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诱惑更大、风险更多。面对海量的资讯和复杂的情况,未成年人需要养成更高的认知与控制能力,学习、实践甚至试错的成长期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可能延长。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生理意义上的个体提前成熟了,但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相反,低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恰恰揭示了他们心智尚未健全,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知控制能力依然不足。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未成年人心智成长的历史变化,否则就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未成年人责任年龄越降低的悖论。

  因此,简单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治安违法的问题,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依然无有效措施。对此,应当予以科学化、体系化设计。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保护和早期预防,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大政府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完善落实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救助措施。另一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教育矫治措施,规定训诫、督促矫治、观护、送专门学校等,明确家长接受家庭教育辅导的责任,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治安处罚。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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