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8日讯 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可能让执行不再难。
案件执行效果不好,公众很容易归咎于法院的不努力。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申请执行自然是希望获取胜诉判决确认给自己的利益,但现实中却总有一些执行案件未能或未完全执行到位,让当事人的胜诉判决停留在了纸面上。纠纷并不是随机进入执行程序的,而是经过了各种正式、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筛选,通常只有最难啃下的硬骨头,才会进入执行程序。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孔夫子有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也就是说要通过道德伦理的教化,让人们耻于争讼,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境界。除非矛盾特别尖锐,双方通常会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一下。再不行,让乡里的“脸面人”或村委会说和一下,双方都作一些让步,纠纷也就不会进入诉讼了。真正进入诉讼的纠纷,一般都是双方在某些方面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较难化解的纠纷。
即便进入诉讼,还有几道关卡对纠纷进行过滤。当事人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其心理是会随之发生变化的。比如,一开始债务人可能抱着“拖一天是一天”的心态或者抱有债权人不会提起诉讼的侥幸心理不清偿债务,等到真正进入诉讼后,尤其是在其意识到败诉的极大可能性时,其就可能主动履行以避免声誉或经济上进一步的损失。即便当时履行存在某些困难,其也会有调解的意愿,私下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再慢慢履行。这样,不少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或意愿的纠纷在诉讼中就被消化了,不会再进入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之后,已经走到执行门前的纠纷还要面临又一轮淘汰。一般来说,大部分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都会选择面对现实,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只有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意愿或压根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才会走进执行的大门。执行人员以有限的手段查人找物本已非常困难,如再加上没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抗拒执行,执行工作更是障碍重重。虽然法院一直在通过改进措施、创新机制来提高查人找物的效率,但是“只要债务人有财产,法院就一定能找到”的想法仍然是不现实的。执行本身是有局限性的,这就好比即便科技已经前所未有的发达,也仍然不能保证每个刑事案件都被侦破。
人财难找,法院还可想办法,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用来清偿,“父债子偿”毕竟只是旧时代的规矩,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一个主体所负的债务就只是他的债务,法院不能去执行他的任何亲朋好友。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法院采取任何方法也不可能帮他变出财产,也即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此种情形实际上占到执行案件的很大比例,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院提升执行能力、规范执行行为,也需要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的理解、支持和协助,尤其是市场主体要充分注意交易风险的防范。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可能让执行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