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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彰显民众参与司法

2018-11-27 14:21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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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探索实验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目前这种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已经扩展到所有的羁押场所,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

 

  鲁网11月27日讯  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刑讯逼供公约》任择议定书,正式倡导联合国成员国采纳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探索实验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目前这种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已经扩展到所有的羁押场所,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的基本蕴含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的概念。依据英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协会(ICVA)对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定义,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是为了监督、查看被羁押在警察羁押场所的人员是否获得人道主义待遇。笔者认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来自社会公众的代表对羁押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独立巡视,巡视人员通过巡视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查验羁押记录、与被羁押人进行单独访谈,以确认被羁押人是否受到人道待遇、羁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被羁押人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的一项对羁押场所的监督、检查制度。

  正确理解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的概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巡视的主体是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是由国家机关组织的来自当地社区的社会公众。社会公众要成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由当地警察机构通过考核确定并独立于确定其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警察机构。

  第二,巡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羁押人员是否获得人道主义待遇、羁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被羁押人的法定权利等。

  第三,巡视的方式包括巡视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查验羁押记录以及与被羁押人进行单独访谈等。

  第四,巡视包括定期巡视与不定期巡视。无论哪种巡视,巡视必须是随机的,访谈的人员也必须是随机的。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对增强羁押场所公开化、透明化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有利于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通过查阅、参观、访谈等形式,获得被羁押人员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等的“第一手资料”,并为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有利于改善羁押场所硬件设施和软件,提高羁押场所人道主义待遇。

  第三,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作为促进羁押场所公开化、透明化的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羁押场所的了解,体现民众参与司法管理的司法改革理念。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须遵循的原则。羁押场所独立巡视的原则,是对羁押巡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可以将相关原则整合为程序法定原则和独立巡视原则。

  第一,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有两方面内涵: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遵守国家事先制定的刑事程序法。首先,对羁押场所的监督,需要法律授权。其次,羁押场所巡视员进行巡视必须遵循事先制定的程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巡视权被滥用。

  第二,独立巡视原则。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来自社会公众中的志愿者,其监督活动具有更为突出的独立性。例如,英国为了保证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独立性,要求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不能与刑事司法系统有任何利害关系,律师以及缓刑官等都被排除在巡视员之外。

  英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主要内容

  英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协会设置。在英国,设有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协会。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协会,是英国内务部资助设立的志愿者协会,通过为参加到巡视程序中的人员提供宣传、培训以及持续支持,从而把羁押巡视制度推向全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协会,可以就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召开研讨会,为巡视员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此外,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协会,还负责对巡视员的培训、巡视制度的宣传与推广等工作。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选任与培训。在英国,担任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年满18周岁;(2)必须通晓英语,或在适当的情况下,通晓威尔士语;(3)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治安法官、现任警官或警察局文职雇员、警察局的其他人员以及特别警员、律师或缓刑官等与刑事司法体系有利益冲突的人员;(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犯罪记录或有犯罪嫌疑的,并不能阻碍其成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就巡视规范和《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原则进行培训。新被选任的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有一个实习期,实习期结束后才被指定一个可以更新的3年任期。一名合格的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需要具备人际交流能力、倾听能力、发现问题和报告的能力、身体健康且自信、团队合作的能力、文化意识和文化多样性以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职责与工作规范。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主要有观察与访谈、报告及评论三项职责。观察与访谈的内容是被羁押人的权利是否获得实现、羁押场所的待遇是否适当,巡查关于被羁押者福祉的相关问题。巡视结束后,巡视员就所发现的问题以表格形式报告警察局及独立巡视组织的联络官员,通过负责羁押的警官当场解决或者提交到定期召开的小组会上讨论。评论职责是每一组巡视人员须将年度报告提供给社区各部门,媒体可以参加报告会。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工作规范包括每周不定期进行一次巡视并承诺每年巡视的次数,否则警察当局就会终止其身份。巡视一般须二人同行、随机进行。巡视员到警察局后,警方必须立即安排会见被羁押人员并安排陪同人员,但陪同人员只能在能看到而听不到的地方陪同巡视员的巡视活动。巡视过程中,巡视员可以查看羁押场所的任何地点,与任一被羁押人员进行自由谈话。

  借鉴与启示

  在我国,从2007年开始探索各种形式的羁押巡视试点,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羁押巡视制度的建设,在强化检察机关巡视监督方式的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适当借鉴国外的羁押巡视模式:

  首先,为巡视机制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制度,给予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法律上的地位。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巡视人员监督看守所内的监管执法活动,从本质上是参与式民主的一种体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公民参与”,强调公民的参与,主张通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强调参与或协商双方的地位平等、充分的沟通、信息的开放以及作为道德观念的互惠,当这一民主观念贯穿到司法权运行中时,必然引起司法权力运作方法的变革,强化司法的民主责任,推动司法程序的开放性。

  其次,组建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羁押巡视委员会。由权力机关组建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羁押巡视委员会,选取相关专业人士为巡视员对羁押场所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探访、巡查。另外,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群众性自治机构也可以与当地羁押主管机关协商一致后,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从而建立多种外部监督渠道。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群众性自治机构组织羁押巡视组织,实现巡视主体的多元化,扩大羁押巡视的群众基础。

  最后,强化、规范对于巡视人员的选任、培训及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在选任方面,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机制虽然对于巡视人员的职业、学识、身体、年龄及品质等条件作出了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巡视人员的法律素养,以求更精确地判断看守所内的违法事项,但是上述标准的操作性不强,把握上较为宽泛。由于对于羁押巡视来讲,巡查人员只具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具备医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发挥巡查作用。二是在培训方面,针对法律知识与巡视技能进行相应培训,推动巡视工作开展。三是在监督制约方面,羁押巡视委员会所属的巡视人员履行的是监督公权力行使职责,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否则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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