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5日讯 徐州,古称彭城,历史文化悠久,在新世纪,又焕发勃勃生机。9月8日,中国法律史学会2018年年会暨中华法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研讨会在徐州召开,更显得意蕴深远。中华法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怎样的联系?用中华法文化的话语能否讲好法治中国建设的法理故事?对此,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近200名法律史学者,试图从“中华法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华法文化的当代意义与价值”“中华法文化与中国新法文化建设”三方面给出回答。
传承创新:中华法文化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因
纵观五千年法制文明史,在传承、创新与借鉴中,寻找自信而合理的定位,是中华法文化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动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中秋从广义法理学出发,对什么是古代法文化中的“法”作出阐释。他认为,中国传统法观念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大法观念,包括意识、规则和习惯。从制度上看,中国传统法典的开篇,尤其是唐代以后诸法典的《明例》篇,以及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事实上都是在对天理、国法与人情一体化的来历与正当性进行论证。中国历史上留传下来的司法判决和文献亦能印证这一点。这一法观念的精髓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辩证变动的有机统一,其等与不等、变与不变的正当性都在于合理。
礼法传统是中华古代法文化的核心,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并世其他法系的本质特征。所谓礼法之治,非指礼法合流、礼法合治,而是以礼为法、以礼为治的基本治国纲领。洛阳师范学院副教授邓长春认为,西晋礼法之治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西周以礼为法,多为观念认同、习惯约束为主,规范性与明确性不足。西汉礼律并重且相混淆,礼律两相不洽。西晋礼法之治则结合全新的时代因素进行运化创革,将汉晋礼学热点《周礼》与“丧服”礼制深入渗透到西晋泰始律令之中,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律令法制体系的精神灵魂与制度源泉,从而推动礼法之治的制度化、操作化程度达致新高。此后,经由南梁、北魏、北齐直至隋唐,最终实现礼法观念与律令法制的水乳交融。
唐代立法和司法是中华古代法文明的代表。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士潘萍认为,《唐律疏议》作为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被纪昀、薛允升等人评价为“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是极为允当的,体现了中国传统法的原理,即德生道成的道德文化原理及背后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念。上海师范大学教授郑显文认为,唐代法治清明不是偶然的现象,构建完善的诉讼审判模式是其不可或缺的因素。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出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调处劝释是古代中国解决民事细故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传统中国法文化中一道独特的风景。调处劝释包括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辽宁大学教授张锐智认为,地方官员在“民讼”中常行调处劝释,是处理民事纠纷时从非诉方式到诉讼程序的自然衔接之过程,旨在达到定分止争而使两造服判的效果,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清代地方官府的调处模式融合历代官府调处劝释之所长而走向成熟,方式灵活丰富,对官府与民间两种调解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并取得一定社会成效。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黄东海则对民间调解予以重点关注。他认为,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调解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其最重要的特性仍然是民间自治性。现代的调解传统虽由国民政府所开创,但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发展变迁,例如,对调解的民间自治性非常尊重,政策表述中也鼓励民众自治自为。
去芜存菁:中华法文化价值的当代展现
中华法文化博大精深,其中许多积极和无害的元素可以为当代所借鉴,而一些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有害因子也能引起我们反思和警示。
关于良法善治与贤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认为,良法善治是礼法传统的精华所在。古代的良法与善治具有相向而行的一致性,良法是善治的一个重要条件,善治是良法所追求的目标。在良法与善治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加以沟通,那就是贤吏。所以,良法、贤吏、善治是一个整体,三者互相联结,失掉哪一部分,都不可能实现国家的正常活动和长治久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既需要制定良法,更需要培养贤吏,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关于天理、国法、人情大法观念。张中秋认为,传统的大法观念有利于克服实证主义法律观的过度狭窄,其哲学根基是天、地、人一体的生命哲学亦即有机世界观,它对机械唯物论和原子世界观的非生命性都是一个超越,从而在法的哲学上形成道德对功利的引导之势,促进人的类本质在法律中的实践和实现,以迎接全球化时代和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关于儒家伦理亲情。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孔德超认为,“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在各朝法律特别是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处理这些亲属间纠纷的原则,正是儒家所宣扬的尊卑、亲疏观念。儒家的这些伦理性观念中,含有明显的父子、夫妻、尊卑长幼间不平等的成分,为现代法治社会所不取,但其中也包含有维护家庭和睦、强调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特别是子孙对父祖、卑幼对尊长的尊敬、赡养的义务,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如果在现代民主法治平等原则下,对伦理亲情予以合理的规范和保护,将对社会道德风俗产生正面影响,从长远而言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关于法外施仁。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蒋铁初认为,法外施仁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它是指司法者本于其宽厚待人的理念,在实践中突破法律规定,给予被告人宽厚处理。从法文化视角看,仁爱思想、法律工具观、原情司法理念、人治观念是法外施仁赖以存在的观念基础。法外施仁破坏法制秩序与公平,历代统治者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法外施仁当然缺乏正当性。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当事人固然不享有法外之权,司法者更不能越法裁判。但同时,当代司法者也应当借鉴古代司法者,养成对犯罪者的宽仁之念。一是就案件真实发现而言,司法者在办案中应有意关注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这对于刑事诉讼中偏重收集有罪证据的偏差可以起到纠正作用。二是就法律适用而言,司法者可以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法内施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或依法减轻处罚。
德法合治:中国新法文化的建设方向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需要一场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其中当然也包括中国新法文化的建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俞荣根曾在相关论著中表示,我们应该尊重两个传统:一是一百多年来引进、移植西法的传统,其中包括1949年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中业已积淀的好的传统;另一个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历久不衰的古老中华法系的传统。前者是新传统,后者是老传统。所以,中国新法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自身的文化和礼法传统,进行现代化的反省和批判,正本清源,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对西来的文化和法系传统,进行中国化的吸收和消化,化西为中。
创新发展中华法文化,成为中国新法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如何实现德法互动,又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一环。北京师范大学博士李德嘉认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现德法并举的社会治理创新,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新尝试。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实践操作遇到三大难题,即如何推进道德进步,道德如何影响司法实践,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如何体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大轩就德法合治的实践操作提出对策。他建议从三个层面展开:法律制定要将重要道德直接上升为立法,或用道德来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法律实施要明确两个大的方向,即不得让违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承受不利后果;法律遵守要以法辅德、用法治宣传裨助道德教化,以德助法,用道德教化促进全民守法。
武汉大学副教授张烁认为,族群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最终确立用良好德性(“德”)统一性地作为解释政权治国方略、评价法制立废得失、论说民众归心等一系列关系国家存亡历史现象(“命”)的话语表达结构。德命话语是中华法文化中论说国家权力合法性、法律体系合理性以及法律实施正当性的核心解释体系,并在经史子集、诏制律典、各类政书、官箴书、宗法乡规、民间类书、判例判词中得以广泛运用。当代法治在法权威、法创制和法实施的具体运作上可以借鉴这一传统智慧。
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和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大会期间,还进行了第十届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张生为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中秋、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侯欣一、吉林大学教授王丽、南京大学教授张仁善为执行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