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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代同知断庶子遗产案看古代的遗产继承

2018-08-31 13: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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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前代的做法相比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而清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给女儿一部分财产。

 

  鲁网8月31日讯 近来,各地关于遗产纠纷案件的报道不断出现,甚至有的为了争遗产家人反目。

  那么,古代官员遇到了遗产纠纷怎么判案,古代的遗产继承制度究竟怎么样呢?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滕同知巧判庶子继承遗产案

  据明代余象斗所著《廉明公案》的记载:明朝北京顺天府香河县倪姓人家发生了一起遗产纠纷案,经过府衙同知巧妙断案得到了很好的处理。

  香河县有一乡官知府倪守谦,家产颇丰,足有数万。倪守谦有一正妻,还纳一小妾梅先春。妻子生一长男名叫倪善继,妾生有一小儿子名曰倪善述。长子善继为人悭吝贪财,善述方年幼,于怀抱之中。善继尤其怕弟弟善述到时候跟自己均分家产,于是总想着加害于他。倪守谦早知道大儿子的心思,一直加以防范。

  后来,倪守谦年龄大了,身患重病,自觉不久于人世,开始为身后事做安排。他将众人唤至床前,嘱托善继以嫡长子的身份掌管家事,并写立遗嘱将契书账目家资产业全部分给善继,又告诉大家说善述长大后,分给他一所房屋、数十亩田地,让他免受饥寒即可。梅先春如果愿意改嫁,则随其自便。这样,善继独占家财,心满意足,对善述也就没有了敌视之意、加害之心。妾梅先春则悲悲切切,怀抱幼子哭泣不已。其实,倪守谦最放心不下的还是小儿子善述。他见梅先春发誓不再改嫁便将一幅画轴交给她,说日后若长子不分财产给弟弟,便将此画交给官府,不必写立词状,便可使次子善述大富。

  善述十八岁时,请求哥哥分给他家财。哥哥善继不仅不给,而且不认其弟为亲父的血脉。梅先春不胜愤怒,便想起倪守谦的遗嘱,就拿着画轴到本府同知滕志道衙门,请其处断。滕志道听罢梅先春的叙述,又展开画轴,映入眼帘的是倪知府端坐椅上,一手指地的画像。左思右想,滕志道不解其意,便退了堂。但他想,这画中必有隐情,再三琢磨,忽然想到,秘密是不是藏在画轴里面呢?他扯开画轴,果然有一纸张。他急忙展开此纸,原来是倪知府的遗书一封,上写:“老夫生嫡子善继贪财忍心,又妾梅氏生幼子善述,今仅二岁,诚恐善继不肯均分家财,有害其弟之心,故写分契将家业并新房屋二所尽予善继,唯留右边旧小屋与善述,其屋中栋左间埋银五千两,右间亦埋银五千两、金一千两,都与善述,准作田园,后有廉明官看此画,猜出此书,命善述奉银一百两酬谢。”

  滕同知看到这里,正在为断这起遗产纠纷案挠头的他,眼前一亮,心生一计。他找来梅氏,故作神秘地说,要分尔等家产,须到家里亲视。于是来到善继家。等到宅中,进得厅堂,滕同知故作礼貌谦恭的样子,好像在跟故去的倪知府说话,一会儿说将右边旧小屋和银子归善述,一会儿又装作谦逊的样子说自己不该得那么多钱,这是在尽自己的职责。一番表演过后,他又故作惊讶地对周围人说,刚才在跟倪知府说话,他交代如何分配家财,而现在转眼他怎么又不见了啊,莫非见了鬼?善继弟兄见此情景,也以为父亲显灵了,诚惶诚恐。于是,在滕同知的率领下,众人起身去勘察右屋,滕同知说,刚才倪知府显灵了,嘱托要将此屋及其中的财产都归善述所有。问善继愿不愿意,善继正在诚惶诚恐中,也就点头同意了。滕同知见善继答应了,便又接着说,倪公称此屋中有金银埋藏,他派人在屋中挖了起来。不一会儿,果然有足足万两白花花的银子,还有千两黄澄澄的金子呈现在人们眼前,人们惊得目瞪口呆。看到这个事实,善继无话可说,只得认可这些遗产归弟弟善述。

  滕同知就这样巧妙地判决了这起遗产纠纷案,维护了善述的合法权益。其实滕同知所判案是有法律依据的,当时《大明令》对此规定是十分详细的,这也是滕同知断案的底气所在。

  明代的婚姻和继承制度

  滕同知所在的明代,当时的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已经十分完善。明朝的婚姻制度和前朝一样,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但是《大明律》又规定,男子虽然不可以娶两个妻子,但可以在妻之外纳妾,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上要在四十岁以上,二是无子。但如果违法,惩罚的力度较小,只是笞四十而已。况且,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能那么严格。倪知府能在合法妻子之外娶妾一人,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不过在法律地位上,妻和妾是明显不同的。妻在家庭中是主人,妾是奴仆,不能参加家族祭祀仪式,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就连妾自己生的儿子,也只能称呼自己为姨娘,而称妻为“母”。《大明令》禁止妻妾失序的行为;“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虽然倪知府非常喜欢、宠爱其妾梅氏,但关键时刻,梅氏也只有哭哭啼啼的办法,说明妻妾的地位确实是有差别的。

  古代的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宗祧继承是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明朝也如此。而财产继承,到明代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明令·户令》规定在遗产继承方面,正妻所生之嫡子与妾所生之庶子的权利是一样的,应分得份额相等的遗产。

  在上述案件中,倪知府生前表面的遗嘱给其子善继的财产数额明显大大地超过了给其庶子善述的财产,这是不符合《大明令》的规定的,所以,梅氏非常不满。可是后来善继竟然连父亲要给的一所房屋、几十亩地都不给其弟善述,甚至还说善述并非倪知府的血脉,严重违反了《大明令》的规定。

  除了法定继承外,明朝还允许遗嘱继承。在上述案件中,倪知府有两个遗嘱,前一个是当众立的,虽没有族人见证,但大家同意,也无可厚非。而私下隐秘遗嘱虽然在法律要件上有所欠缺,但他是为了防止嫡子善继谋害小儿子善述,以独占财产,才出此下策的,这份隐秘遗嘱并不失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还是有效的。而且这份遗嘱得到了官府的认可,所以遗嘱中所讲到的金银应该归庶子善述所有,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对于财产继承,明代《大明令·户令》还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只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以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可见,明律提高了奸生子的法律地位,对其继承权的保障力度也相应提高,这是明朝继承法的另一个特点,反映了传统法律观念的某种变化,也是封建继承法的进步。

  古代遗产继承制度的发展

  古代设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制度。从商朝中后期开始,直至清末,宗祧继承的原则一直是嫡长子继承制,但财产继承则不然,是有发展变化的。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此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房屋、树木、衣物、牲畜、奴隶等。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所以,可以推断,父母财产多由独子或幼子继承。此外,据秦《金布律》记载,除官吏因特殊情况发生之债,一般常人之债务,父死子继。

  到了汉代,身份继承方面,嫡长子继承制度又有加强。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开始推行新的爵位继承法,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这样扩大了继承的范围,也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巩固了统治。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前代的做法相比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混乱嫡庶之位。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有兄弟早死了,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无疑,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有明显的进步,更具灵活性,规定也很详细。

  明代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有子女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有女,则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而清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所有财产。清代的继承法基本继承明朝的规定,只是更重视遗嘱的作用罢了。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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