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一些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且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准的,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5类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此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近年来,随着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深入发展,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增加完善。司法解释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