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3年来,通过完善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得到提升,“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并施行。本版今起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调研多地实践,探寻怎样继续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高效有序运行。
——编 者
“真没想到有一天能成为人民陪审员,现在我已经参与审理十几个案件了。”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教授苏华回忆起正式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时刻,还记忆犹新。去年6月,社区干部联络他,告知他成为苏州吴中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介绍了一些政策情况,询问他的意愿。苏华很惊讶,此前“人民陪审员”这一概念仅停留在书上、电视剧中。经过观摩庭审、短期培训,他接过任命书,正式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
怎么选
人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工协作,随机抽取
在苏华惊讶的背后,其实是一整套“深耕细作”选用流程。
苏州市吴中区人大、法院和司法局等联合成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委员会,出台《2017年度吴中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和人选确定等选任环节,由司法局牵头负责。
哪些公民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吴中区将年龄要求提高到28周岁以上,学历降低到高中以上。在选任过程中,司法局采用“双随机”“两人”“三签”等模式,即由两名信息采集员采集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候选人、两名信息采集员、司法所所长共同确认,再进行两轮随机抽选。最终,以公安部门户籍人口名单作为数据源,依据户籍人口比例和人员缺口,新选任212名人民陪审员。
吴中区司法局局长肖冬梅介绍,这一做法实践了以“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任命、人民法院使用”为核心的“吴中模式”,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实现广泛民主、公民平等参与是一大亮点。
据了解,江苏改变了以往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传统做法,5个试点地区均建立了由当地人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或部门参与的分工协作模式,“海选”出人民陪审员,让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行列。
怎么审
区分“事实审”“法律审”,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然而在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常交织在一起,怎么判断?这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一个难点。
无锡梁溪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件:市民伏某买了套房子准备用作婚房,装修时才得知,原业主的母亲在这套房里去世。在找卖家撤销合同遭拒后,伏某将原业主叶某夫妇、中间人李某一并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原业主叶某夫妇叫苦不迭:“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以43.5万元成交。担心出现纷争,特意在合同中写明了母亲死因。”签完合同后李某称房屋是买给表弟的,过段时间再直接过户以省税费,双方可去公证处作委托买卖公证。此后,李某将房屋加价到60万卖给伏某夫妇。李某认为,此情况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要求伏某履行合同。
该案中谁应作为责任主体?4名陪审员和1名法官认为,李某应承担返还伏某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另2名法官认为有公证委托书是代理关系,合同主体应认定叶某夫妇。如将此作为事实问题,法官及陪审员7人表决结果为5∶2;若按法律问题对待,3名法官表决结果为1∶2,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后,讨论认为,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应对事实认定问题做扩大化解释,决定此案对合同主体的认定属于事实问题,由所有合议庭成员参与表决。
“人民陪审员基于普通百姓的生活经验审查案件事实,弥补了职业法官因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形成的思维局限。”此案审判长、梁溪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陈利认为。该案按人民陪审员参与表决的意见判决后,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专家研讨,组织起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指导意见,对适用“两审分离”的案件范围、“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规则、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规范、大合议庭审理程序等加强规则提炼,对参审实务加以指引。
怎么管
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加强对不当言行惩戒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如何保障他们有序参与案件审理?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管理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在开庭排期、文书签发、结案评价等环节加入陪审员模块,方便人民陪审员及时查看参审信息、结算参审补助。
另一家试点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则设立了人民陪审员自行负责、自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自主开展参审陪审员抽选、陪审通知发放、陪审员工作档案建设等相关事务。“按照年龄、职业将414名人民陪审员划分为4个小组,由全体陪审员共同推选联络人,实现自主管理。”人民陪审员、第四小组组长吴文军介绍,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由政治处负责联系,通过开设“陪审员热线”,完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工作衔接。
在吴文军看来,南京鼓楼法院一直以“保持公众视角、了解法律常识”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原则开展培训工作:审委会委员与陪审员分组结对联络,交流民间习俗、群众工作方法、调解基本方式。
此外,评价考核主要围绕人民陪审员是否积极履职、履职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意见对案件裁判结果的价值贡献等进行,而不对其具体发表的意见、看法进行评价、追责,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试点法院同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改革试点以来先后有5名人民陪审员被依法免除其陪审员职务。
试点实践也表明,人民陪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江苏省高院法官管理处副处长杨鸣介绍,如何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认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意识和参审积极性,如何进一步规范参审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实践中还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