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司法广角 > 正文

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多人获刑 4人获刑超10年

2018-07-10 13: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近日,昌平区法院对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4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盗窃团伙除在世界文化遗产十三陵思陵盗取一对石烛台外,还曾在北京植物园、红螺寺景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内等地盗取文物,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共在北京作案12起。其中的多起案件,相关部门在文物被盗半年多之后才发现文物被盗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近日,昌平区法院对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4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盗窃团伙除在世界文化遗产十三陵思陵盗取一对石烛台外,还曾在北京植物园、红螺寺景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内等地盗取文物,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共在北京作案12起。其中的多起案件,相关部门在文物被盗半年多之后才发现文物被盗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思陵被盗案宣判作案者染指多处景点

  昌平区法院近日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昌平区法院认定的盗窃、倒卖文物案件多达12起,案发时间从2010年持续到2016年11月,作案地点均位于北京境内。被盗的文物包括明代二级文物仙人骑鹤纹石头过梁、清代三级文物石供桌一套、清代一般文物石香炉一个以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烛台两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多次到北京知名景区进行盗窃,除了十三陵思陵外,被告人曾于2015年,在怀柔区红螺寺景区内盗窃石槽子一个。

  据判决书发布的辨认笔录,有被告人称盗窃的地点为红螺寺第一会议室院内。被告人还在2015年一天夜间,在香山植物园内盗窃石香炉一个,于2016年10月25日,在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内盗窃石碑一个,而证人称这块石碑高3米。

  此外,被告人还曾于2016年10月间到北京房山一处唐代墓葬院内,盗走一对清代雕花抱鼓石和一件明代佛像。据判决书介绍,被盗的雕花抱鼓石2014年7月就曾被盗过。

  判决书还显示,多起案件中,文物被盗后过了半年以上的时间,相关部门才发现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文物被盗。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齐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东流水村,盗窃仙人骑鹤纹石头过梁一个。

  受案登记表及证人、房山区燕山文化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文化执法分队队长荆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6日11时,荆某到房山区燕山东流水村查看情况,发现该村一胡同的石头过梁不见了,石头过梁不是在册文物,荆某向房山公安分局报警。

  2015年左右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弘恩寺行宫院内,盗窃石瓶2个。该案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3日14时许,房山区文化执法队副队长发现放在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弘恩寺东侧行宫院部队院内的两个清代石瓶被盗后报警。

  2015年冬天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黄某某、齐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龙泉宝殿内,盗窃无头佛像三尊。受案登记表及证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核实,证人发现龙泉宝殿的两把挂锁打不开,殿内断电,殿门两侧的三尊无头佛像不见后报警。

   石烛台被用小推车搬走卖出15万

  北青报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了关于十三陵思陵被盗案的细节。2016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齐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盗窃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烛台两件。由被告人张某将烛台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林新宇处,由被告人黄某某向林某某出售,林某某又向冯某某出售。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其与齐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到思陵,黄某某当时在围墙外面望风,其他人进去用一个小推车把两个“石瓶”推出来装到车上。然后就拉回房山。“一对‘石瓶’,大概1米高,两个‘石瓶’一样,白色石头的,是墓地里石五供中最小的2个。凌晨时,在房山坨里附近把‘石瓶’装到张某的出租面包车上,直接拉到怀柔,林某某当场给了9万元,给了张某1500元的车费。剩下的钱被几个人分了。”2016年上半年,林某某将“石瓶”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冯某某。

  警方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冯某某家中起获被盗的烛台。经鉴定,两件烛台系珍贵二级文物。

  4名被告获刑超过10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齐某某盗窃11起,被告人顾某某盗窃9起,被告人林某某倒卖盗窃物品7起,被告人冯某某收购盗窃物品5起,被告人张某帮助运输盗窃物品8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顾某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顾某某等4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两名被告人也因盗窃罪分别获刑10年6个月和10年有期徒刑。文/本报记者 屈畅 匡小颖


初审编辑:李瑶瑶
分享到:
./W02018071050437129826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