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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对接“四个基本”的实践与思考

2018-05-30 1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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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工作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工作目标。“四个基本”覆盖了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任何执行改革都要以“四个基本”为导向,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在基层法院落地生根,并形成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一、执行全流程体系的构建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在组建执行团队实现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心统筹、五个一律;团队精执、扎口结案;一横三提、动态执行;全程留痕、节点管控;前减后加、积分评价”的全流程体系,实现了执行工作的全部流程化。

  1.“执行分权、组建团队”,构建扁平化结构。“执行分权”是指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等,对执行实施权进一步细化分解。“组建团队”是指推进扁平化管理模式,取消执行局内部的庭室建制,以不同的流程节点为基础,组建不同的执行团队。执行局组建6个一级团队,分别是1个指挥中心团队、4个精执团队和1个监督团队。指挥中心团队统筹下设的5个二级团队和4个三级团队,对执行案件采取“五个一律”强制措施,进行拉网式执行,并设1个裁决团队,专门负责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决。精执团队负责案件的精细化执行。监督团队负责案件提级和流程监督。三类一级团队在整个执行流程中各管一段,到期未结即行流转。

  2.“中心统筹、五个一律”,施行标准化运作。“中心统筹”是指在法院执行局建立由执行局长担任中心主任,集团队、信息、警务、流程、案件、裁决于一体,注重实体化和标准化运作的执行指挥中心,对全院执行工作进行统筹。“五个一律”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律进行财产查控、一律进行司法拘留、一律进行罚款、涉嫌拒执罪的一律移送。全部执行案件在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流程作业,分别依次完成纳信、财产查控、司法拘留、罚款、拒执移送的执行措施。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在执行案件立案后3日内完成,财产查控和执行拘留分别在20日内完成,罚款追缴必须在10日内完成,拒执移送必须在7日内完成,保证执行案件在执行指挥中心的总体时间为2个月。

  3.“团队精执、扎口结案”,促进深入化执行。“团队精执”是指在执行局建立若干实现执行工作精细化、精准化、精确化的“精执团队”,负责执行按照“五个一律”运作不能结案,从执行指挥中心流出的执行案件。“精执团队”接收的案件主要有“财产已经查控没有评估拍卖完毕需要继续处置的案件”“有可能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的案件”等。“扎口结案”是指对流入“精执团队”的执行案件设置时限要求,督促执行案件在规定时限内执结,同时,建立四个不同的执行案件流出口,即实际执结口、终本结案口、拒执移送口和横向移交口,确保执行案件在期满后按照规定出口流出到下个流程。“精执团队”要在3个月时限内实现案件的扎口结案。

  4.“一横三提、动态执行”,形成双向化制约。“一横三提”包括“一横”和“三提”两方面内容。“一横”是指执行案件的横向移交,“精执团队”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通过实际结案、终本结案、拒执移送三种方式实现案件扎口的,要将案件横向移交至其他“精执团队”执行,为期1个月。“三提”是指执行案件的纵向移交,案件横向移交仍不能结案的,要上提至团队长,团队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要上提至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要上提至分管副院长,三次提级后的执行期限分别是1个月。动态执行实现了平级团队之间的制约和上下级部门之间的监督,完善了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方式和方法。

  5.“全程留痕、节点管控”,注重规范化管理。“全程留痕”是指借助纸质、视频、音频和图片等留痕方式以及执行信息化建设,将流程中的执行行为和执行节点进行留痕。例如,要求所有执行案件制作一份案件流程节点表,上下流程之间形成前后连续的纸质背书,增加工作透明度。“节点管控”是指对执行流程的交接点、时间点进行管控,突出各阶段流程的节点衔接,达到对执行进度的控制和对执行质量的监测。执行工作的标准化和流程化不是对执行权力进行机械化运作和简单化分割,执行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有序、高效的规范化管理基础上,否则“流程化、标准化”将演变为“权力肢解”,严重影响执行权力的运行实效。

  6.“前减后加、积分评价”,引导正向化行为。“前减后加”是指通过加减分的方式对执行的正向行为加分、负向行为减分的评价方式。例如,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结案,将扣减一定的分数,并把扣减的分数加给负责下一个执行流程的精执团队。执行案件流转提级的次数越多,扣减上一个流程的分数越多,加到下一个流程的分数也就越多,在避免上一流程因不作为造成工作下灌的同时,对下一流程的执行行为形成了正向激励。“积分评价”是指,在科学的执行业绩评价机制基础上,评价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和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绩效工资等挂钩。这一制度为执行工作可持续、执行工作动力源、执行团队进退等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

  二、执行全流程体系有利于 “四个基本”目标的实现

  1.有利于破解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问题。“五个一律”是一项拉网式手段,针对所有案件和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采取一切可行的查控、执行和惩戒措施,一个流程无法执结的案件要流转提级,让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身线索无处遁形。同时,“五个一律”又是一项不具有可选择性的执行措施,所有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采取“五个一律”,且实行窗口化操作,流水化作业,没有具体的承办人,外界干预执行没有了对象,全面打压了执行权的寻租空间。

  2.有利于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全流程体系对每一流程的完成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上一流程时限一到即行流转至下一团队,并配合“前减后加”的评价体系,破解了以往执行案件由一人负责到底的弊端,让每一团队在负责的流程中不能懈怠、不敢懈怠,让选择执行丧失可能,解决了消极执行的问题。案件流转实现了执行权的横向和纵向制约,监督提执、责任听证、案件评查等执行监督机制,有利于解决执行乱的问题。

  3.有利于破解终本程序不规范、恢复执行不通畅问题。案件在执行指挥中心按照“五个一律”流程操作后无法执结的,即基本符合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经过精执团队的扎口结案、团队之间的横向移送和纵向提执后,能执结的案件基本执行完毕,通过全程留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全面实现了终本结案的规范操作。一旦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由执行指挥中心恢复执行后统一交查控团队采取“五个一律”强制措施,按照新收案件流程进行流转。

  4.有利于破解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案件在执行指挥中心经过2个月的集中查控、执行,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了自然划分,执行难度大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再经过精执团队3个月的精细、精准、精确执行,要实现扎口结案,确保有财产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三、临沭法院执行全流程体系的成效

  1.符合司改精神,精准对接了“四个基本”。临沭法院执行全流程体系是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中要解决的问题是高度契合的。比如,对每一流程的完成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时限届满后尚未完成的案件进行“横向移送、纵向提级”,并配合“前减后加”的评价体系,不仅对接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的目标,还有效破解了以往执行案件由一人负责到底的弊端。

  2.受益群体认可,有效释放了内生动力。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得以执结,法院的社会评价越来越高,执行干警的尊荣感也越来越强,一个普遍的共识逐步形成:执行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群众,也是广大执行干警,改革的内生动力逐渐释放。执行全流程体系自2017年3月20日实行一年来,新收执行案件3243件,结案2753件,实际执结1964件,实际到位金额88637万元,案件结收比84.89%,实际执结率60.56%,实际到位率61.17%。与实行前一年的数据相比,实际执结率提高35.95个百分点,实际到位率提高51.98个百分点,各项数据与第三方评估指标高度契合。

  3.改革成本较低,复制和推广的价值明显。执行全流程体系是在相对不增加较多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前提下,通过执行团队组建和执行行为规范,促进执行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探索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大数据管理,促进执行工作的信息化、集成化;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释放了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内生动力,形成了完整有序的执行权运行体系,实现了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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