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认范围和确认程序
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和审查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规定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及其参与协商的过程进行审查;二是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明确、具体和规范,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明确调解机制工作要求,加强各部门联动合作
为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提高对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的认识,切实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专人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通过各种方式落实调解工作经费,加大软硬件投入,完善对调解员的考核和奖励机制等。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资源共享
实施意见要求市、县(区)法院、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衔接配合,规范调解程序,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全方位、全领域对接,建立部门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开展对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充分整合法院审判资源优势、司法局人民调解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