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兴趣爱好相同者一起去采摘马蜂窝,其中一人摔伤,其余“蜂友”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采摘马蜂窝导致的纠纷案件,认定同行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9年9月,重庆市大足区人王某与唐某、刘某等一众“蜂友”各自开车来到一家农家乐采摘马蜂窝。王某穿好防护服,拿上自备的锯子、绳子等工具爬上树去。唐某、刘某等人一边聊天一边用手机对采摘蜂窝的全过程进行录像。
然而,当王某爬上树干离地六至七米处时,大树的树干却突然断裂,导致王某从树上摔了下来,唐某等人连忙将王某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严重,头部、腿部多处骨折,眼部、脑部损伤充血。为治疗伤病,王某花费医疗费达23万余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视神经,颅脑,右下肢均落下残疾,后期医疗费用约需3万元。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受唐某邀约采摘马蜂窝受伤,诉请唐某、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大足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王某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其受唐某的邀约采摘马蜂窝,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采摘蜂窝的现场状况看,唐某等人并没有指示和协助王某进行相关采摘马蜂窝的行为。王某从树上掉落受伤与唐某等人无因果关系,故王某关于其受某邀约采摘蜂窝,并请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评判理由充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参与者是否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系被告邀约采摘马蜂窝的事实,即使存在邀请,如没有证据证明该邀请是基于被告自身需求,也只能认定为爱好者之间信息互通、相约前往,并不必然为此而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是采摘马蜂窝的主体,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委托采摘、内部分工等情形时,只能认定其余人为同行的爱好者,对于损害发生不具因果关系。(战海峰 杨青烨 龚朝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