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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侦查灵活取证严厉打击涉疫犯罪

2020-04-10 09:45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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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日至2日,廖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防护物资的心理,在某App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在聊天中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重庆市涪陵区、广东省汕头市等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月4日将廖某抓获归案,追缴赃款16436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至2日,廖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防护物资的心理,在某App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在聊天中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重庆市涪陵区、广东省汕头市等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月4日将廖某抓获归案,追缴赃款16436元。

  【要旨】

  针对疫情期间取证难题,在保证取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采取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等非接触方式灵活取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指控与证明】

  侦查阶段。2020年2月3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抓获廖某。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侦查。由于该案系一起利用疫情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调取被告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转账记录。同时,针对案件被害人较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这一实际情况,鉴于疫情防控形势,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尽量避免实地当面取证,可采取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电子数据传输等非接触形式灵活取证,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2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廖某。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廖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防护物资的心理,以收取定金、货款的名义,通过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当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依法对廖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2020年2月13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于当日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对公安机关以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电子数据传输等非接触形式收集的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收集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害人自述材料以及相关书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当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2020年2月18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重点举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自述材料、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经被告人质证,法庭对所有证据予以采信。进入庭审辩论环节,被告人廖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过。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采纳了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18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展现出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采取录音录像、自述材料、电子数据传输等非接触形式灵活取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在案件快办的同时,保证案件质量,做到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反应迅速,主动提前介入。案件发生后,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迅速就案件办理工作认真部署,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负责,组织办案骨干力量,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就疫情期间如何快速有效取证提出意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并及时将案件信息和办理情况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

  二是提高办案效率,从快从严打击。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快速有效取证,从而大大缩短侦查时间,同时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现批捕到起诉的无缝衔接,体现了从快从严打击妨害疫情违法犯罪。

  三是严格审查证据,保证办案质量。办案时间紧、任务重,检察官严格遵循办案程序,按照证据“三性”的要求对公安机关以灵活形式收集的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充分论证,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


初审编辑:李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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